此回購計劃源於證監會及金管局與RBS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所達成的協議,旨在就證監會在監管方面提出的關注事項達成和解。
根據協議及在不承認法律責任的基礎上,RBS同意向持有未到期的雷曼兄弟相關股票掛鈎票據(雷曼ELN)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相等於:
- 減去合資格客戶根據相關的雷曼ELN所收取的任何票息付款;
- 減去合資格客戶在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或其關聯機構的破產程序中就相關的雷曼ELN所收回的任何款項;
- 另加一筆按照下文第5條答案計算,由雷曼ELN的相關系列發行當日起計至2013年7月18日為止的利息。
回購計劃涵蓋所有於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間由RBS銷售,並在雷曼兄弟於2008年9月15日申請破產保護令時未到期(即未贖回)的雷曼ELN。未到期的雷曼ELN包括:
RBS只會向符合以下條件的客戶提出回購建議:
(a) 透過RBS購入雷曼ELN而仍然持有該等未到期票據;及
(b) 根據客戶在關鍵時間於RBS紀錄內的答案,被RBS的風險狀況評估問卷評估為風險承受能力較RBS就他們經其購買的雷曼ELN所給予的風險評級為低的客戶;
但並不包括以下客戶:
(i)《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中“專業投資者”的定義第(a)至(i)段所指的專業投資者;
(ii)《證券及期貨(專業投資者)規則》(第571D章)第3條所指的專業投資者,而該等客戶在購買相關的雷曼ELN時,除本身同意被視為專業投資者外,亦獲RBS按照《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5.3及15.4段的規定列為專業投資者;或
(iii) 較早前已就相關雷曼ELN的申索與RBS達成和解的客戶。
較早前已就相關未到期的雷曼ELN與RBS達成和解而若非如此達成和解則本應符合資格獲得回購建議的客戶,將會收到補發款項(見第6條問答)。
RBS銷售雷曼ELN時,根據在RBS風險狀況評估問卷上所填寫的資料,將客戶列入三大級別,分別為“謹慎型”、“平衡型”及“進取型”。“謹慎型”的風險承受能力最低,而“進取型”則為最高。
假如客戶在購買雷曼ELN時符合以下條件,其風險承受能力就會被認為較相關雷曼ELN的風險評級為低:
(a) 雷曼ELN的風險評級為“進取型”,而客戶根據RBS的風險狀況評估問卷被評估為風險承受能力屬“謹慎型”或“平衡型”;或
(b) 雷曼ELN的風險評級為“平衡型”,而客戶根據RBS的風險狀況評估問卷被評估為風險承受能力屬“謹慎型”。
RBS會以客戶的未到期雷曼ELN投資總額的名義總值為基準,按照RBS由相關系列的雷曼股票掛鉤票據發行日期起至2013年7月18日為止的儲蓄存款利率計算應付利息。
RBS將向早前已就雷曼ELN與RBS達成和解的每名客戶補發款項(這些客戶若非早前已就雷曼ELN與RBS達成和解,本應符合資格獲得回購建議),以確保有關客戶與回購計劃所涵蓋的合資格客戶享有同等待遇。為免生疑問,RBS將不會向早前已就雷曼ELN收取RBS/ABN Amro 支付的和解款項、而該等款項相等於或多於回購計劃下的回購金額的客戶提出補發款項建議。
對於經RBS購買雷曼ELN而其風險承受能力在購買雷曼ELN時根據RBS的風險狀況評估問卷被評為高於或等於相關雷曼ELN的風險評級的客戶(例如風險承受能力為“進取型”的客戶購買了產品評級為“進取型”或“平衡型”的雷曼ELN),假如他們選擇作出投訴,RBS會按照本身的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逐一覆核他們的投訴。
若RBS發現任何違反適用法律或監管規定的情況,或客戶的投訴成立,便會因應客戶受到的損失或損害,考慮向其作出金錢賠償。
關於聯名帳戶,假如任何聯名帳戶持有人的風險承受能力在當時被評為較相關雷曼ELN的風險評級為低,則該聯名帳戶會被視為具有較相關雷曼ELN的風險評級為低的風險承受能力。
此外,關於聯名帳戶,假如接納回購建議,則該帳戶的所有聯名持有人必須於有關接納表格上簽署。
客戶若接納回購建議,便會被要求:
獲RBS提出回購建議的客戶應仔細考慮建議的條款、接納建議須遵從的條件以及個人情況,才決定應否接納回購建議。如有需要,客戶應考慮諮詢獨立專業人士的意見,才決定是否接納回購建議。
RBS將於2013年8月1日或之前,向持有從RBS購入未到期雷曼ELN的客戶發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並將於該通知函發出當日後25個曆日內向合資格客戶發出建議函件,列明有關建議的詳情。
RBS的建議函件列明接納或拒絕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的步驟,每份建議函件均會夾附接納表格及拒絕表格。
客戶可於60個曆日內向RBS交還接納表格或拒絕表格。若RBS在指定限期內沒有收到客戶的接納表格或拒絕表格,有關客戶便會被視為拒絕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
客戶可以將接納表格或拒絕表格寄回RBS,或將表格交到指定的RBS辦事處。
不能。如就接納表格作出任何限制條款,將會視作拒絕接納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
不能。客戶不可僅就所購買的部分而非全部相關雷曼ELN系列,接納RBS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客戶若僅就所購買的部分而非全部雷曼ELN的相關系列接納RBS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將會視作拒絕接納有關建議。
合資格客戶如拒絕RBS根據回購計劃提出的回購建議,將不會取得回購款項。拒絕回購建議不會影響有關客戶已有的法定權利(如有的話)。鑑於RBS會根據和解協議按照本身的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客戶投訴,有關客戶可向RBS作出投訴。
假如客戶對銀行的加強投訴處理程序的處理結果不滿,可向金管局作出投訴、採取法律行動或尋求調解或仲裁。
假如客戶選擇作出投訴,金管局將會處理拒絕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或不符合回購建議資格的雷曼ELN客戶所提出的投訴(如金管局之前並未曾對有關投訴作出處理的話)。不過,金管局/證監會無權命令銀行支付賠償。客戶如欲自行對RBS採取行動,應諮詢法律意見。
已接納和解的客戶如拒絕補發款項建議,並不會影響其在先前與RBS訂立的和解協議之下的權利和責任。
客戶可於建議函件發出日期起計的60個曆日內,考慮是否接納RBS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
RBS將於2013年8月1日或之前,向持有從RBS購入未到期雷曼ELN的客戶發出通知函,述明其是否符合資格參與回購計劃。因此,不合資格獲RBS提出任何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的客戶亦會獲得通知。
客戶如決定接納RBS的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應在建議函件發出日期起計的60個曆日內表明接納。除非客戶能提供合理解釋,說明為何未能在指定限期內接納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否則有關建議便會失效。
若客戶能提供RBS認為可接納的合理解釋,RBS會把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視作仍然有效,並給予該客戶額外30個曆日的時間接納建議。若該客戶在新的限期內仍沒有接納回購建議/補發款項建議,建議便會永久失效。
RBS同意,將於從接獲客戶填妥的有效接納表格當日起計的30個曆日內付款,並以支票方式向客戶支付有關款項。
RBS將會以港元、澳元或美元支付款項,視乎雷曼ELN的相關系列以何種貨幣計值而定。
購買雷曼ELN的客戶,若對回購計劃有任何疑問(包括其是否合資格客戶或查詢回購建議或補發款項建議的條款)或對回購計劃的運作有任何投訴,應循以下途徑聯絡RBS:
熱線:(852) 3961-3018
該熱線於星期一至星期五(公眾假期除外)的辦公時間內運作。
電郵:HK.CustomerResponse@rb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