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宣布,已就大新銀行有限公司(大新)及豐明銀行有限公司(豐明)於2008年8月5日或以後銷售雷曼兄弟發行的若干股票指數掛鉤定息保本票據(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相關事宜,與兩家銀行達成解決方案。大新及豐明同意向透過兩家銀行購買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建議)。
兩家銀行提出回購建議,源於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註 1)要求分銷銀行實施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根據該項協議,分銷銀行需要實施有關程序,解決客戶就迷你債券以外的結構性投資產品所提出的投訴。
大新及豐明在不承認任何責任下,同意向合資格客戶回購雷曼定息保本票據,回購價相等於客戶最初投資本金的80%(註 2)。所有於2008年8月5日或以後透過大新及豐明購買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個人客戶,均屬合資格客戶。
若個人客戶符合上述資格,但已就大新及豐明分銷的雷曼定息保本票據與兩家銀行達成索償和解,將不屬這次回購建議的合資格客戶。然而,大新及豐明與證監會及金管局達成協議,對於這些已經與兩家銀行和解的客戶,若他們取得的和解金額少於最初投資本金的80%,兩家銀行將會向他們支付特惠款項,使他們最終獲付的款項可與回購建議合資格客戶所獲的看齊(註 3)。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證監會一直以來的主要目標,是以最短的時間解決最多的投訴個案,並在適當的情況下,確保解決方案能夠為客戶提供合理補償,協助恢復投資者的信心。證監會在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中,要求分銷銀行採取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鼓勵分銷銀行處理涉及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等其他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投訴。證監會很高興看到這些程序為客戶帶來正面的結果。"
金管局副總裁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這項解決方案。金管局曾就兩家銀行銷售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個案進行調查。通過回購建議,所有相關的個人客戶無須展開冗長的法律程序,便可取回最初投資金額的80%。金管局相信,這項解決方案既合理且務實,符合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
由於大新及豐明同意提出回購建議,且一直遵從7月22日的迷你債券協議的條款,因此,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銷售,根據證監會《操守準則》向兩家銀行或其董事、高級人員或職員採取執法行動(註 4)。
金管局已通知大新及豐明,對於兩家銀行銷售雷曼定息保本票據的個案,若客戶已接納回購建議或特惠款項,金管局不擬就這些個案,對兩家銀行的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註 5)。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12月23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