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雙方就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香港)於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間分銷雷曼兄弟集團發行的市場掛鉤票據及股票掛鉤票據(統稱"雷曼票據")的事宜,與花旗香港達成協議(註1、2及3)。
花旗香港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持有經花旗香港分銷的未到期雷曼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相等於每名合資格客戶對有關票據的總投資額的80%(註4)。
回購建議涉及的總金額估計約達10.6億港元,並會涵蓋花旗香港大約92%的持有未到期雷曼票據的客戶(註5)。
回購價將扣除合資格客戶已獲付的票息,但會計入假設客戶將投資於雷曼票據的金額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花旗香港可賺取的利息(註6)。
雖然花旗香港已就證券銷售向員工發出相對較為完善的書面指引,作為遵從主要監管規定的基礎,但證監會對這些指引及相關監控程序的實施及監督情況提出關注,認為花旗香港有可能因實施及監督工作不足而構成未能符合監管規定的風險。
具體而言,證監會就以下事項提出關注:
根據回購計劃,花旗香港亦會向其他本應符合資格接獲回購建議,但已經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補發款項,讓這類客戶與參與今次回購計劃的客戶享有同等待遇。
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這項協議時,已考慮到:
證監會署理行政總裁張灼華女士表示:"為遵從監管規定,中介人有必要就銷售投資產品所須進行及理應執行的工作訂立完善的內部指引,但制訂充分的指引仍不足夠,中介人還要實施妥善的監控及監督措施,運用經驗作出適當的判斷,確保所推介的投資產品適合客戶。"
張灼華女士續指出:"是項協議對受影響客戶而言是理想的安排,亦令事件可以得到適當的解決。"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這項和解方案,並認為方案屬合理務實,符合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合資格客戶可積極考慮是否接納回購建議。"
鑑於花旗香港提出回購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票據的分銷事宜,對花旗香港及其現任或前任主管人員或僱員作出紀律制裁,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金管局亦已知會花旗香港,表示就那些已接納回購建議或根據回購計劃接納補發款項的客戶而言,金管局不擬就花旗香港銷售雷曼票據予該等客戶而向其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完
備註:
股票掛鉤票據則是以美元/港元/英鎊計值的結構性票據,投資期介乎八個月至一年。股票掛鉤票據的潛在回報與在香港買賣的一籃子股票的表現掛鉤。這類票據並不保本,倘發生若干觸發事件,則在到期時可能會按行使價以實物形式交收表現最差股票以贖回票據。
股票掛鉤票據及市場掛鉤票據都是發行人的優先無抵押債項,沒有任何抵押品作為支持,並須承受發行人/保證人的信貸風險。
香港金融管理局︰
林耘 2878 1480 或 葉碧燊 2878 1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