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金管局與花旗香港就雷曼兄弟發行的市場掛鉤票據及股票掛鉤票據達成協議

新聞稿

2011年07月08日

證監會及金管局與花旗香港就雷曼兄弟發行的市場掛鉤票據及股票掛鉤票據達成協議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雙方就花旗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香港)於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間分銷雷曼兄弟集團發行的市場掛鉤票據及股票掛鉤票據(統稱"雷曼票據")的事宜,與花旗香港達成協議(註123)。

花旗香港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持有經花旗香港分銷的未到期雷曼票據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價相等於每名合資格客戶對有關票據的總投資額的80%(註4)。

回購建議涉及的總金額估計約達10.6億港元,並會涵蓋花旗香港大約92%的持有未到期雷曼票據的客戶(註5)。

回購價將扣除合資格客戶已獲付的票息,但會計入假設客戶將投資於雷曼票據的金額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花旗香港可賺取的利息(註6)。

雖然花旗香港已就證券銷售向員工發出相對較為完善的書面指引,作為遵從主要監管規定的基礎,但證監會對這些指引及相關監控程序的實施及監督情況提出關注,認為花旗香港有可能因實施及監督工作不足而構成未能符合監管規定的風險。

具體而言,證監會就以下事項提出關注:

  • 有否向客戶充分披露雷曼兄弟集團的信貸風險;
  • 有否就客戶的投資經驗及部分客戶對雷曼票據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充分的評估,包括在認購雷曼票據前的風險評估程序;及
  • 對雷曼票據的銷售過程的整體監察。

根據回購計劃,花旗香港亦會向其他本應符合資格接獲回購建議,但已經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協議的客戶補發款項,讓這類客戶與參與今次回購計劃的客戶享有同等待遇。

證監會在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01條達成這項協議時,已考慮到:

  • 花旗香港已就風險披露及適合性評估訂立相對較為完善及詳盡的書面指引及程序;
  • 雷曼票據的複雜程度低於信貸掛鉤票據;
  • 雷曼票據並沒有可分發予投資者的抵押品,因此雷曼票據客戶從雷曼兄弟破產程序中取得大筆付款或債款的可能性較低(註7);
  • 回購建議可讓大部分雷曼票據客戶按合理的比率取回部分投資金額,而無需為另行提出訴訟而支付訟費及承擔相關風險;
  • 即使證監會成功對花旗香港及/或其僱員採取正式的紀律處分,亦不能達到此協議取得的結果;及
  • 是項協議可適當地解決事件,花旗香港以及參與回購計劃的客戶均能受惠。

證監會署理行政總裁張灼華女士表示:"為遵從監管規定,中介人有必要就銷售投資產品所須進行及理應執行的工作訂立完善的內部指引,但制訂充分的指引仍不足夠,中介人還要實施妥善的監控及監督措施,運用經驗作出適當的判斷,確保所推介的投資產品適合客戶。"

張灼華女士續指出:"是項協議對受影響客戶而言是理想的安排,亦令事件可以得到適當的解決。"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歡迎這項和解方案,並認為方案屬合理務實,符合投資者及公眾的利益。合資格客戶可積極考慮是否接納回購建議。"

鑑於花旗香港提出回購計劃,證監會將不會就雷曼票據的分銷事宜,對花旗香港及其現任或前任主管人員或僱員作出紀律制裁,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金管局亦已知會花旗香港,表示就那些已接納回購建議或根據回購計劃接納補發款項的客戶而言,金管局不擬就花旗香港銷售雷曼票據予該等客戶而向其主管人員及有關人士採取執法行動,但有關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誠實、欺詐、欺騙或屬刑事性質的行為則屬例外。

備註:

  1. 花旗香港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的機構,獲准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業務。
  2. 市場掛鉤票據及股票掛鉤票據均由Lehman Brothers Treasury Co. B.V.發行並由 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擔保。這些票據由花旗香港以私人配售方式分銷,最低認購額為500,000港元。
  3. 市場掛鉤票據是以美元/港元/澳元/新西蘭元計值的結構性票據,投資期介乎2.5至4.75年。市場掛鉤票據的潛在回報與相關股票的表現掛鉤,而相關股票可能是在香港買賣的一籃子股票,也可能是一些市場指數。市場掛鉤票據屬保本票據,即發行人會在到期日向投資者付還100%本金。

    股票掛鉤票據則是以美元/港元/英鎊計值的結構性票據,投資期介乎八個月至一年。股票掛鉤票據的潛在回報與在香港買賣的一籃子股票的表現掛鉤。這類票據並不保本,倘發生若干觸發事件,則在到期時可能會按行使價以實物形式交收表現最差股票以贖回票據。

    股票掛鉤票據及市場掛鉤票據都是發行人的優先無抵押債項,沒有任何抵押品作為支持,並須承受發行人/保證人的信貸風險。

  4. 合資格客戶是指透過花旗香港購買雷曼票據而仍然持有該等票據的花旗香港客戶。合資格客戶不包括專業投資者、公司/非個人投資者及經驗投資者,即在初次購買雷曼票據前三年內進行過五宗或以上結構性產品及/或槓桿式產品交易的花旗香港客戶(請參閱隨附的問題解答),亦不包括早前已就涉及雷曼票據的申索與花旗香港達成和解的客戶。
  5. 在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間,花旗香港分銷了19個系列的市場掛鉤票據和52個系列的股票掛鉤票據,當中未到期的票據的總額為2.047億美元(約相等於16億港元)。目前有超過1,400名客戶持有該等未到期雷曼票據。
  6. 利息計算方法如下:以客戶的未到期雷曼票據投資總額的名義總值為基準,按照花旗香港在有關雷曼票據發行當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間就12個月美元定期存款之牌價利率的平均值,計算出由有關雷曼票據發行當日起計直至2011年6月30日這段期間的應付利息。
  7. 對於已接納回購建議的客戶,若日後在雷曼破產程序中作為無抵押債權人獲裁定可取回的金額,高於該客戶按照這次回購建議可獲支付的金額,雖然出現這情況的可能性不大,但花旗香港已同意向有關客戶支付兩者之間的差額,以免任何客戶因參與這次回購計劃而招致損失。
  8. 如有查詢,請致電︰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江卓嵐 2840 9335 或 李明釗 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林耘 2878 1480 或 葉碧燊 2878 1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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