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完成就設立認可機構資料公開披露新架構的工作

新聞稿

2007年05月30日

金管局完成就設立認可機構資料公開披露新架構的工作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發出有關應用《銀行業(披露)規則》(《披露規則》)的非法定指引。《披露規則》於2007年1月1日生效。發出這份指引,標誌覑金管局就實施《披露規則》作為認可機構資料披露的新架構的有關工作已告完成。

《披露規則》及指引合共成為所有認可機構(即本地及境外註冊)就利潤與虧損、事務狀況及資本充足比率所需遵守的整套披露規定。在大部分情況下,認可機構首次須根據新架構作出的披露是它們截至2007年6月30日的中期狀況。

這份指引就《披露規則》的應用,尤其就如何詮釋某些條文提供補充指引。在制訂指引時,金管局已參照諮詢期間收集所得的意見,以非技術性文字解釋某些條文。另金管局亦配合業界及會計界要求,於指引內載錄《披露規則》的整套用語和《銀行業(資本)規則》內有關用語的定義。

金管局銀行政策部助理總裁唐培新表示:「新的資料公開披露架構將會加強認可機構的透明度,並有助確保公眾、投資者及市場專業人士取得及時和有關的資料。為使香港營商及監管環境能與其他國際主要金融中心看齊,會計準則及監管要求方面近期均出現重大轉變,藉著新的披露架構以提高透明度因而顯得尤其重要。」

為配合金管局嚴格遵守國際標準的一貫政策,新的資料公開披露規定符合國際最佳做法,尤其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的做法。

新的資料披露架構經廣泛諮詢銀行界、會計界及可能使用有關的披露資料的人士(包括信貸評級機構及股票分析員)後制訂。諮詢結果清楚顯示市場人士及財經分析員要求認可機構作更全面及詳細的資料公開披露。此外,金管局盡量把認可機構就資料披露的負擔減輕,例如容許認可機構在香港的互聯網網站作出所需的各項披露,或認可機構基於其他目的(如為遵守香港財務報告準則)作出的披露,可被視作已履行《披露規則》的規定。

唐培新表示:「金管局非常感謝銀行界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在制訂新架構期間提供協助及合作。加強透明度雖可帶來好處,但亦牽涉成本,因此業界的參與有助在兩者中取得適當平衡。」

《披露規則》具附屬法例地位,載列認可機構須遵守的中期及年度披露規定。這些規定因應認可機構的規模及複雜程度而有所不同。指引載有說明例子或披露範本,以協助認可機構遵守《披露規則》的特定條文。指引可於金管局網站www.hkma.gov.hk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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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7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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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7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