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跨国银行

汇思

2009年04月09日

监管跨国银行

有效监管跨国银行要有赖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要监管规模庞大、结构复杂、业务网络复盖全球的金融机构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相关地区监管机构通力合作。对于跨国银行的监管,我们尤其重视注册地和所在地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注册地是跨国银行设立总部和注册的地点,所在地则为其获发牌照经营分行或附属机构的地点;两地的监管工作分别由注册地及所在地监管机构负责。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香港有不少外资银行在此经营,亦是外资银行设立附属公司的据点,事实上,后者在香港银行界往往扮演较前者更为重要的角色。

金管局作为外资银行分行及附属机构的所在地监管机构,一直与有关注册地监管机构紧密合作;至于在海外设有分行及附属机构的本港注册银行,金管局当然是其注册地监管机构,并因此与相关所在地监管机构紧密合作。但这种合作关系颇为微妙,有人甚至认为会存在利益冲突:不同地方的监管机构首要责任同样是保障本地存户利益,以及促进本地银行体系的稳定健全。为履行这些责任,注册地及所在地监管机构都会视乎需要各自推行某些措施,避免受个别跨国银行在其他地区的问题所产生的连锁作用影响,而这一点往往是形成上述冲突的根源。

「Ring-fencing」(「分隔措施」)是银行监管机构一个常用的术语,指一些像围栅般的措施,将受其监管的银行分隔,确保该银行不会被母行或海外附属机构遇到的问题拖累。这一做法,尤其在监管机构之间就跨国银行的监管尚未建立完善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是可以理解的。分隔措施当然会因个别情况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分为三类。

举例说,当跨国银行在注册地遇到问题,其附属银行所在地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第一类措施,是要使附属银行维持足够资本,以支持本身在所在地的正常运作。由于附属银行难以在母行遇到困难的时候从后者获得资本或其他支持,这类措施尤其重要。所在地监管机构在合理范围内要求附属银行维持较保守的资本充足比率也是符合常规的做法,例如要求银行采取较保守的派息政策等。

第二类措施是要提升所在地附属银行的可用流动资金的质素,例如,存放于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母行及所属集团内其他成员) 的流动资金所涉及的信贷风险,需要受到严密监控。而附属银行向集团其他成员提供资金,可能亦需受到限制(尽管国际间的监管机构就此等限制措施未有共识)。

第三类措施则旨在防范有问题的海外资产在附属银行入帐而令后者资产质素下降。虽然这种将集团不良资产转移的做法可能性不大,亦会令人质疑银行管理层是否仍符合作为「适当人选」的要求,但监管机构仍需小心处理,必要时制定具体监管规定以作防范。当然,监管机构不可能每日24小时监视每间银行的运作,亦不可能规定银行的一举一动均须事先获得批核,因此很自然要某程度上倚赖银行管理层维持应有的操守标准,遵守监管规定。

采用「分隔措施」并没有减低国际监管合作的需要。事实上,相关地区的监管机构已组成「监管联席会」(supervisory colleges),就大型跨国银行的监管进行合作。先进经济体系当前面对的银行危机,正正显示有需要加强这项重要的国际工作。

 

任志刚
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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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