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相信,顾及ESG因素的负责任企业行为,将有助创造长线的股东利益。因此,我们透过外聘投资经理就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适当地行使股东权利,以维护投资的长期价值。
我们规定负责管理香港股票组合及中国股票主动投资组合的外聘投资经理须承诺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于2016年颁布的《负责任的拥有权原则》,若未能遵守则须作出解释。而负责管理已发展市场股票组合的外聘投资经理则须要恪守公认的国际ESG标准。
我们非常重视外聘投资经理能良好地融入ESG因素及作出有效督导。自2016年采纳《负责任的拥有权原则》以来,我们留意到投资经理在融入ESG因素的做法上有所进步。我们因而调整与投资经理沟通的重点,由基本ESG管控为主转为以风险为本的方针,着力跟进外汇基金承受较高ESG及气候风险的资产与组合。
在优化沟通框架下,我们审查投资经理投资于附带高ESG或气候相关风险公司的理据,以及其与该等「焦点公司」的沟通及投票纪录。
我们与负责新兴市场股票组合的特定投资经理进行试点沟通,其中得出若干具参考价值的观察结果及要项:
我们审查了部分负责管理先进经济体系股票组合的外聘投资经理在主动行使拥有权方面的作业手法。有关审查亦评估该组外聘投资经理的气候风险管理状况。
审查结果显示外聘投资经理在主动行使拥有权方面的做法普遍可以接受。我们留意到有一间外聘投资经理尽管公开承诺为负责任资产管理人,并强调气候变化为其主要关注事项之一,但在大部分情况下该投资经理对气候相关股东决议都是投反对票。我们就该投资经理的公开承诺与其代理投票做法之间的矛盾作出查询时,该投资经理表示日后会尽可能支持对气候变化采取正面的股东决议。该投资经理相信股东的协力行动可加快绿色转型的步伐。
我们选出若干外聘投资经理率先进行沟通计划,有系统地检视外聘投资经理在不同范畴的ESG作业手法,例如其ESG评估架构、与获投资公司的沟通,以及代理投票方面的工作,结果识别出作业手法有问题的外聘投资经理,并采取跟进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