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監管資料保密

匯思

2003年11月06日

銀行監管資料保密

銀行監管機構必須對執行職務時所得的資料保密,是國際的慣常做法。嚴守保密原則是有很好的理由的。

作為銀行監管機構,金管局的主要目標是提供措施以保障存款人及促進銀行業體系的整體穩定與有效運作。這些目標在《銀行業條例》內已清晰訂明,而該條例正是金管局監管權力的依據。為履行銀行監管的職能,金管局與獲發牌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的銀行一直保持密切的工作關係。這種關係經過長時間建立,彼此間已有高度的互信與尊重,雙方也充分明白這些主要目標都是符合各方的長遠利益。金管局成立以來的10年間,本港面對着重重挑戰,但仍能以驕人的步伐與決心制定及推行多項銀行業的改革,足以證明這種關係如何能使香港受惠。

上世紀80年代爆發連串銀行風潮,人人都意識到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對香港經濟極為重要,而正當香港致力發展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時候,這一關鍵尤其明顯。1991年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及其後連鎖性的銀行擠提事件,更喚起銀行同業這番共同的決心。因此當金管局推出各項銀行業改革的建議時,我們得到銀行界充分合作,使香港能擁有現今全球最穩健的銀行體系之一。即使要就個別銀行採取各種監管行動,金管局也得到銀行坦誠合作,以致能夠及早妥善處理有關問題,避免影響外界對銀行甚至整個銀行體系的信心。

這份銀行與監管當局之間的信任,也建基於《銀行業條例》規定後者須對行使職能時所得資料保密的法律保障。有效的銀行監管,有賴銀行及時向監管機構提交準確的監管資料。監管機構會根據這些資料勸籲或要求銀行採取適當措施改善內部管控手法、政策和制度,以能達到國際最佳的執行標準。金管局所得的監管資料,大部分都是來自銀行定期提交的申報表或透過現場或非現場審查來收集。這些資料有些是對銀行及客戶而言的商業敏感資料,有些則涉及個人私隱。銀行客戶固然有理由要求銀行對其透過銀行業務關係所得的資料保密,銀行在合約上也須履行對客戶資料保密的責任。為使銀行能放心向監管機構坦誠及全面地披露資料,有關法例實在有必要嚴格限制監管機構再向第三者披露這些資料。這正是《銀行業條例》第120條的主要目的。

為銀行監管機構對執行職能時所得資料保密提供法律保障,是國際間慣常的做法。主要經濟體系的銀行法例對此非常重視,因此一般都禁止銀行監管機構披露監管資料。這項保密條文不但對妥善執行銀行監管工作很重要,也是國際金融中心立足的根基。若每當銀行監管機構被要求時便可隨意披露銀行及客戶的保密資料,銀行業務就會對這個地方卻步。舉例說缺乏了對監管機構資料保密的限制,海外稅局便會施加重大壓力,要求這個機構提供保密資料以協助調查。在此情況下,各種各樣提供保密資料的要求將會沒完沒了,力爭成為國際金融中心的意願也會很快落空。

當然在一些特別情況下,銀行監管機構是有需要披露監管資料的,尤其若它認為此舉對其有效執行職務有必要時更當如此。此外,對於有關刑事罪行的調查或展開刑事訴訟程序,披露監管資料也可能是有需要的。因此,法律條文有必要清楚說明一些容許披露監管資料的特定情況。這一點香港亦已做到,原因是《銀行業條例》對此已有明確的規定。但基於刻意安排,《銀行業條例》有關披露資料的條文有很大的約束性:即使就民事訴訟程序向法庭披露也受到限制;而為了公眾利益披露資料,只有某些特定人士及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進行。事實上,法例訂明了違反資料保密規定可遭到刑事制裁,並可能被判監禁最高兩年的刑期,由此可見銀行監管資料保密的重要。

 

任志剛

200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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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11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