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進入香港銀行業市場準則

新聞稿

2012年05月16日

修訂進入香港銀行業市場準則

政府將於星期五(五月十八日)在憲報刊登《2012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七)公告》,以更新若干進入香港銀行業市場的準則。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修訂旨在撤銷《銀行業條例》若干銀行發牌準則。這些擬議廢除的現行發牌準則,可能對一些經營穩健及信譽良好的本地及國際金融機構在港營運業務,構成不必要的限制,使香港相比其他國際金融中心處於不利的位置。」

公告將刪除現時有關申請銀行牌照的機構,必須持有客戶存款總額不少於三十億港元及總資產不少於四十億港元的發牌要求。

公告同時刪除現行若干限制,以便利境外銀行透過在本地成立附屬公司,進入香港市場。

香港金融管理局發言人說:「一些國際金融機構的恆常業務並不包括接受存款。擬議的修訂將容許更多合資格的本地和國際機構參與香港的金融市場,同時不會影響香港銀行體系的穩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去年就銀行進入市場準則作出檢討,並提出擬議的修訂。是次檢討的結論是,《銀行業條例》下適用於香港的部分發牌條件,並不見於其他主要的金融市場如英國、美國、德國、瑞士、澳洲和新加坡等。這些條件也不是有關監管銀行業的國際標準的一部分。

政府將於下星期三(五月二十三日)向立法會提交公告。經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公告以期於今年七月十二日生效。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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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