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及金管局對取回迷你債券抵押品的協議表示歡迎

新聞稿

2011年03月27日

證監會及金管局對取回迷你債券抵押品的協議表示歡迎

證監會及金管局對取回迷你債券抵押品的協議表示歡迎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表示,欣悉雷曼兄弟迷你債券16家分銷銀行(分銷銀行)及迷你債券抵押品接管人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羅兵咸永道)分別發表公布,說明取回迷你債券系列十至十二、十五至二十三及二十五至三十六(相關系列)的抵押品淨資產價值的安排及有關的分發建議(註12)。

若分發建議獲通過,持有相關系列迷你債券的所有客戶,包括之前不符合資格收到分銷銀行按2009年7月22日與證監會及金管局達成和解協議(迷你債券協議)提出的回購建議的客戶,將可取回可觀的款項(註3)。

取回抵押品價值的安排,是證監會及金管局與分銷銀行於2009年7月22日達成迷你債券協議的成果(註4)。根據迷你債券協議,分銷銀行必須採取合理措施加快取回抵押品,包括以銷售迷你債券的佣金收入成立基金。為遵從這項規定,分銷銀行撥出合共2.91億元成立基金,使迷你債券受託人HSBC Bank USA, NA(美國匯豐銀行)委聘的接管人羅兵咸永道得以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取回相關的迷你債券抵押品。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自2009年7月達成迷你債券協議以來,有關策略已取得成效;對於所有持有相關迷你債券系列的客戶,包括不符合資格接納回購建議的客戶來說,若今次分發建議獲得通過,按照他們最初投資額計算,他們可取回的款項將會遠高於沒有迷你債券協議所訂策略下的水平,證監會對此感到欣慰。」

此外,監管機構知悉,16家分銷銀行均同意向迷你債券協議所指的合資格客戶支付額外特惠款項,並會繼續支持受託人採取所需行動(註5)。額外特惠款項將令合資格客戶可取回的款項增加至相當於其最初投資額的85%至96.5%。

韋奕禮續說:「在雷曼兄弟倒閉後的初期,一般認為沒有可能取回任何抵押品款項。現在我們能夠作出取回抵押品的安排,顯示監管當局在市場發生事故後迅速落實有效而穩健的應對措施,是可發揮重要作用。若當日迷你債券協議沒有訂立有關條款,相信現在亦難以作出取回抵押品的安排。證監會同時確認,分銷銀行自願額外付款並繼續支持受託人的舉措,有助市場在全球金融危機過後,重建對香港金融機構的信心。」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表示:「這項重要安排令投資者可無須在法律上存在不明朗因素的情況下,耗用可能甚為龐大的成本來進行冗長的訴訟。這安排亦標誌著監管機構、分銷銀行及相關投資者的通力合作,以最實際可行的方法取回投資金額。我們欣悉相關迷你債券系列的投資者可受惠於這項安排,取回可觀的款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1年3月27日

 

備註:

  1. 接管人的公布載於羅兵咸永道的網站(網址:www.pwchk.com/minibonds)。今次附帶條件的取回抵押品價值及分發建議並不涵蓋購入迷你債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客戶,因為這些系列的抵押品是由雷曼兄弟發行的證券,而在雷曼兄弟的破產程序中,所有抵押品的申索均屬無抵押債項的索償。羅兵咸永道同時獲委任為迷你債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抵押品接管人,並會繼續代表受託人為迷你債券持有人跟進取回抵押品的申索(有關迷你債券系列五至七及九的其他資料,請參閱羅兵咸永道網站於2011年1月3日刊登的常見問題)。
  2. 16家分銷銀行名單如下:(1)蘇格蘭皇家銀行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前身為荷蘭銀行ABN AMRO Bank N.V.);(2)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3)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東亞銀行有限公司;(5)集友銀行有限公司;(6)創興銀行有限公司;(7)中信銀行國際(前稱中信嘉華銀行有限公司);(8)大新銀行有限公司;(9)富邦銀行(香港)有限公司;(10)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11)豐明銀行有限公司;(12)南洋商業銀行有限公司;(13)大眾銀行(香港)有限公司;(14)上海商業銀行有限公司;(15)永亨銀行有限公司及(16)永隆銀行有限公司。
  3. 接管人與雷曼兄弟的協議須獲迷你債券每個系列在債券持有人會議上投票持有人中最少75%的持有人通過;該會議預期於2011年5月舉行。有關協議同時亦受制於雷曼兄弟須先取得美國破產法院確認,於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頒令(稱為衍生工具合約程序令)適用於香港的迷你債券投資項目。詳情請瀏覽羅兵咸永道的網站。
  4. 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7月22日的新聞稿。
  5. 詳情請參閱迷你債券各分銷銀行網站。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2011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