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報
賬目附註
1.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財政司以外匯基金管理人身分授予的權力,按照《外匯基金條例》的規定管理外匯基金。
2. 主要會計政策
(a) 資產及負債估值
金融資產和負債(即外匯基金需收取或支付的附息貨幣債務)均在資產負債表日期按下列基礎以市值入賬,因而引致的資產或負債價值的改變,已反映在資產負債表內有關項目賬面價值中,惟財政儲備賬項仍以原本價值入賬,而其市值與原本值之間的差額則包括在其他負債這一項目內。
重估收益及虧損則列入收支賬目內
定期存款、存款證、財政儲備賬項、其他法定團體的存款及其他借貸均已按貼現現金流量的矩陣價格估值,並按年終利率進
短期國庫券、債務證券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均按會計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有關證券市場所報的收市中位價估值
股份按會計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有關交易所的收市價估
黃金按會計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倫敦黃金市場所報的早上固定市價估值。
(b) 外幣折算
外幣資產與負債按會計年度最後一個營業日該種貨幣的中間收市價折算為港元。外幣資產及負債的匯兌損益則列入收支賬
*外幣收支按每日的現匯率折算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