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報
香港金融管理局
條例也規定非銀行服務供應商可申請認可為接受存款公司,而這類公司的主要業務為發行或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此舉是要讓身為服務供應商的發卡人也有機會利用聰明卡技術,提高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效率。為了讓金融管理專員能夠豁免某類用途極為有限的儲值卡須獲得批准的要求,條例也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可以在憲報刊登公告,宣布某類儲值卡並不屬於「多用途儲值卡」。
表三:
1996年財務資料披露方案的
主要建議
現金流量表 | 披露格式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出的香港會計實務準則第15條所載建議。 |
市場風險 | 遵照巴塞爾委員會在1996年建議的市場風險披露架構,以及參照其他主要金融中心增加披露財務資料的做法。 |
業務性質 | 認可機構須披露能反映其業務性質和數量的資料。 |
貨幣經紀
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必須具備一個有秩序和效率的銀行同業外匯及貨幣市場。條例的另一個主要目的,是就貨幣經紀引進一套發牌制度。條例主要規定只有符合條例附表所列的適當條件準則的人士,才會獲核准為貨幣經紀。此外,核准貨幣經紀在經營業務時,須遵守有關的守則和指引。
財務資料披露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採取了進一步措施,提高認可機構財政狀況的透明度,讓市場能更有效監察認可機構的運作。財務資料披露工作小組建議的一九九六年資料披露方案(表三),使香港銀行的財務資料披露水平與主要國際金融中心的標準一致。目前,在財務資料披露方面,香港在亞洲區內處於領先地位。
市場風險
國際衍生工具市場不斷發展,對銀行構成影響,也為監管機構帶來挑戰。霸菱事件以及其他虧損個案,正好說明金融管理局為加強有關衍生工具及其他買賣活動的監管制度而推行的措施的重要性。這些措施包括由認可機構的核數師和金融管理局的審查小組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討,以及發出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引。金融管理局一方面積極採取措施,鞏固認可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特別是與衍生工具有關的風險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也致力確保認可機構有充裕資本,能承受因衍生工具及其他買賣業務所引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