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報

香港金融管理局

 

同時,銀行如擁有額外流動資金,也可通過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按借入息率把額外資金存入外匯基金。簡單來說,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讓銀行能夠對它們的流動資金狀況作日終前的最後調整。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借入及拆出息率實際上成為銀行同業隔夜拆息率的上下限,因此,金融管理局只要調整流動資金調節機制利率,便可直接影響銀行同業拆息率。

一九九三年四月,金融管理局成立,負責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能。此外,面對國際資金流向不穩以及世界金融市場邁向一體化的趨勢,政府還推行了多項改革措施,以鞏固香港的貨幣管理制度,令其更加穩健。

繼一九九五年一月多種亞洲貨幣備受投機炒賣後,金融管理局主動提出與區內多家中央銀行舉行雙邊會議,並在這些會議後簽訂了雙邊回購協議,加強彼此外匯儲備的流動性,從而確保貨幣穩定。截至一九九六年底,金融管理局合共與區內八個國家的中央銀行/貨幣管理當局簽訂了雙邊回購協議,計為澳洲、中國、印尼、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和泰國。

金融管理局的紐約代表辦事處在一九九六年十月正式開幕。該辦事處在加強金融管理局掌握紐約外匯及其他金融市場動向的能力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同時亦有助加強與美國聯邦儲備局及美國其他監管機構的聯繫。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金融管理局推出新的銀行同業支付系統-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此舉標誌著金融管理局在加強貨幣管理能力方面的工作邁向新里程。在新系統下,所有持牌銀行都直接在金融管理局進行結算,貨幣市場操作的影響亦因而變得更為直接和有效。由於匯豐銀行不再作為香港銀行公會的結算所管理銀行,所以會計安排也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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