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報
香港金融管理局
法律制度現代化
除了上述的貨幣改革措施外,金融管理局亦採取了必要的立法步驟,對有關貨幣和銀行業的條例進行適應化和本地化的工作,以便能夠完全符合《聯合聲明》和《基本法》的規定,以及令有關的條文能配合貨幣和金融體系的最新發展。這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五年修訂《外匯基金條列》;在一九九四年進行HongKong(Coinage)Orders本地化;以及在一九九五年修訂《銀行紙幣發行條例》(見下文附表)。
法律制度現代化
992及1995年外匯基金(修訂)條例
財政司委任金融管理專員。
授權財政司運用外匯基金維持香港的貨幣和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健全性。
為推行新的銀行同業支付系統提供法理依據。
澄清外匯基金的投資範圍,以便能運用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批准的新興金融產品,審慎管理外匯基金。
把英國國務大臣對外匯基金擁有的某些權力轉移至財政司。
1994年硬幣條例
- 為了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1994年撤銷了HongKong(Coinage)Orders,並頒布《硬幣條例》。
- 該條例賦予政府發行法定貨幣硬幣的權力,而過去發行硬幣須獲得英國國務大臣批准。
- 該條例亦就1仙紙幣停止流通事宜作出規定。
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
為了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該條例賦予政府以下權力:
- 發行紙幣;
- 把發鈔支持機制擴展至包括該等紙幣;
- 授權銀行發鈔或繼續發鈔;
- 監管與紙幣的設計、幣值、安全保管等有關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