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元流动资金安排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多项全球性的监管改革已在香港陆续推行,藉此增强银行承受冲击的能力及降低系统性风险。然而,央行提供的流动资金仍然是维持金融稳定的其中一项主要工具。

过去几年,香港引入全面的跨界别处置机制,该机制包含一系列权力及一套确认跨境处置行动的法定架构。香港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处置条例》)确立的处置架构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颁布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藉此可以确保在必要时能以有序方式处置濒临倒闭的银行,以及确保倒闭的成本由有关银行的某些债权人及股东,而非纳税人来承担。《处置条例》载明的处置资金条文是实施处置机制的重要一环,就此金管局在「流动资金安排架构」之下制定一项新的「处置资金安排」,按需要在处置程序中予以运用。

金管局籍着推出全新处置资金安排的机会,重新阐明及整合为银行提供流动资金的架构,并适当引入若干措施以优化原有的安排,旨在让市场及社会大衆更清楚了解金管局为维系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稳定健全而用以向银行提供临时性港元流动资金(即并非资本支援性质) 的各种安排。

流动资金安排架构

所有提供流动资金予银行的方式都应符合以货币发行局制度为基础的联系汇率制度。金管局在设计架构时力求在清晰与弹性之间取得平衡,但明白并没有一刀切的方法可应对所有情况,因此可能会在适当时间调整此架构或设立新安排。

交收资金安排

两项交收资金安排(包括即日回购交易及贴现窗)的目的是促进银行同业支付系统畅顺运作,从而确保系统性稳定。银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可透过有关安排调整流动资金状况(即银行在金管局的结算户口结余)。银行可使用所持有的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作为抵押品,分别透过即日回购交易及贴现窗获取即日及隔夜港元流动资金。这些常设资金安排旨在协助有需要的银行履行交收责任,从而确保银行同业支付系统运作畅顺。

备用流动资金安排

备用流动资金安排(包括有期回购交易及外汇掉期)的目的是为突然面对流动资金紧绌情况的银行提供有期流动资金。资金期限一般为1个月或以内,并可续期,但金管局可于到期时参照市场利率而重订息率。

银行如要透过备用流动资金安排获取港元资金,必须提交合标准的抵押品(外汇掉期交易抵押品为美元或其他主要货币,有期回购交易则为若干以港元、美元或其他主要货币计值的流动证券)。详见「金管局为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安排架构:运作择要」

应急有期资金安排

应急有期资金安排参照过去的「最后贷款人」安排的指导原则制定。金管局会在以下两个情况下,酌情决定向无法透过其他方法(例如市场资金)应付异常巨大的流动资金压力的银行提供流动资金:(i)交收资金安排及/或备用流动资金安排并不适用或并不足够;以及(ii)金管局认为有关银行面对的流动资金压力本身、或因连锁影响、或因公众信心减弱,会威胁或损害香港的系统性稳定。金管局会因应当时形势,按情况逐一考虑个别申请。虽然应急有期资金安排并未为可提供的流动资金款额设定上限,但银行须提交足够抵押品。金管局根据应急有期资金安排提供流动资金时,会考虑接受多种抵押品(详见「金管局为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安排架构:运作择要」),但仍会因应申请银行的具体情况逐一决定提供协助的条款及可接受的抵押品。

应急有期资金安排赋予金管局所需的灵活性,让金管局有足够能力应对异常巨大的流动资金压力情况,以及就最严峻的压力情况作出规划。

处置资金安排

处置资金安排于金融管理专员作为处置机制当局在行使其在《处置条例》下的处置权力的情况下适用。金管局在考虑到系统性稳定的前提下,可酌情决定在处置资金安排下向银行提供流动资金,以确保已于香港进入处置程序的银行(或其控权公司)有足够流动资金履行财务责任,直至有关银行回复至可于市场获取所需资金。与应急有期资金安排一样,金管局会按个别情况逐一设定根据处置资金安排提供流动资金的条款。

处置资金安排与应急有期资金安排有两点不同之处。第一,处置资金安排只会在已根据《处置条例》启动处置程序的情况下适用。第二,在处置资金安排下提供协助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最终可根据在《处置条例》下施加的征费安排追讨。

金管局的披露安排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有充分理由支持作出披露有助维持货币及金融稳定,金管局不会披露有关使用各项流动资金安排的资料。然而,若使用流动资金安排引致银行体系总结余增加,所增加的数额会按照既定做法在金管局网站内有关银行同业流动资金水平的定期更新资料内反映,亦会透过主要金融资讯渠道的相关金管局页面披露。

注:在本架构内,「银行」泛指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

修订日期 : 2024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