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别合作

不少金融机构的业务往往跨越不同界别。《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处置条例》)在香港建立一套跨界别机制;据此,每个界别的现有监管机构,即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金融管理专员, 以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分别作为其各自监管范围下的受涵盖金融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

根据《处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亦获指定为香港所有现有银行界实体所属的跨界别集团(即成员包括来自多于一个界别的受涵盖金融机构的公司集团)的主导处置机制当局。

作为主导处置机制当局,金融管理专员负有主导责任,与其他处置机制当局协调,为有关跨界别集团进行处置规划,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执行处置。金融管理专员亦作为跨境处置规划的主要联络人,与有关跨界别集团的总公司所在地及业务所在地当局保持合作。

保监局、金融管理专员及证监会于2023年12月4日签订《谅解备忘录》(《处置机制谅解备忘录》),以建立一套架构,加强及促进各处置机制当局之间的有效合作与协调。该《处置机制谅解备忘录》列载主导处置机制当局及处置机制当局各自的角色及职能,并建立在《处置条例》许可范围内之沟通与资讯交换渠道及安排。

修订日期 : 2023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