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级发牌制度

任何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的业务,均必须获得金管局发出的经营牌照。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按照存款金额、年期及业务性质,划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
 

存款机构类型 持牌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 接受存款公司

业务

  • 经营往来及储蓄存款业务;
  • 接受公众任何金额和期限的存款;
  • 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及
  • 不受限制地使用「银行」之名
  • 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业务;及
  • 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 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
  • 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商业贷款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及
  • 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

机构一览表

修订日期 : 2024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