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報
香港金融管理局
銀行體系的穩定
金融管理局其中一項主要目標是維持香港銀行業穩定,以及確保監管制度完全符合國際最高標準。為了達致上述目標,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推出了多項新政策,並且對法例作出了修訂。
目標
金融管理局力求香港的監管制度與國際標準一致,尤其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建議的標準。金融管理局的目標是要制定一套審慎的監管制度,既可以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和效率,又具備充足的靈活性,讓認可機構能夠作出商業決定。
成果
監管活動
鑑於一九九五年審查工作的次數已有大幅增長,因此一九九六年的主要目標是把工作量維持在一九九五年的水平,並繼續監察活躍於財資產品和衍生工具買賣的認可機構的風險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順利達成上述目標,成績令人滿意(表一)。
此外,金融管理局亦負責批准出任認可機構的高層管理人員的人選,以確保認可機構會按審慎原則進行管理(表二)。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還處理了二十多宗複雜個案,有關的機構在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問題。其中一宗個案涉及的機構在管理和控制方面都有嚴重問題,金融管理局需要行使《銀行業條例》賦予的權力。運用這些權力,旨在確保有關機構會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表一:
金融管理局的監管活動
1995 | 1996 | ||
---|---|---|---|
1.已完成的監管工作 | |||
實地審查 | 203 | 198 | |
非實地審查 | 378 | 379 | |
三方聯席會議 | 135 | 151 | |
財資部門訪問 | 14 | 12 | |
730 | 740 | ||
2.根據《銀行業條例》第59(2)條 要求呈交的外聘核數師報告 |
8 | 30 |
表二:
獲批准成為認可機構的控權人、董事、行政總裁和候補行政總裁的申請宗數
1995 | 19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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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准申請宗數 | 520 | 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