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政策的实践

演讲辞

1999年04月10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政策的实践

任志刚, 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

(于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9周年<认识一国.体现两制>研讨会)

高女士,各位嘉宾:

1.
今天,能在<认识一国.体现两制>研讨会上担任主讲嘉宾,我感到非常荣幸。《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文件,香港在政权交接过程中保持金融稳定,并能承受史无前例的金融风暴的严峻考验,很大程度是建基于《基本法》所提供的法律保障。今天我希望籍此研讨会的机会和大家一同探讨香港特别行政区在金融政策方面的实践。我会跟大家研究一下香港在"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构思,及《基本法》的保障下,两个关于金融政策的大前题。第一个是香港的金融自主权,第二个是香港和内地之间的金融关系。我希望能够清楚指出,亦希望大家能得到一个结论,便是特区政府成立以来的实践表明,香港不但享有比回归前更大的金融自主权,而且与内地之间的金融关系也严格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处理。

香港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

2.
首先谈香港的金融自主权问题。在香港回归以前,有些人曾担心香港的金融自主权将会被削弱。一国两制是崭新的构思,这种怀疑不难理解。但是,只要我们认真比较一下香港回归前和回归后的宪制文件──即香港总督的《皇室训令》和《基本法》──的有关条文,便会清楚发现,香港的金融自主权不但不会,亦没有被削弱,而且在回归以后自主程度更高。

3.
根据《皇室训令》,除非已经获得英国国务大臣的批准,否则总督不能通过"任何影响殖民地货币或有关银行纸币发行的条例草案";或者"任何有关成立任何银行公会,或修订任何银行公会的会章、权力、特权的条例草案。"而《基本法》中只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就是第七十六条表明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只需行政长官签署和公布便可生效,另外第十七条亦有相关的规定,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4.
不过,与《皇室训令》不同的是,《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各种金融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第109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第110条),作为特区法定货币的港元继续流通(第111条),香港不实施任何外汇管制政策和措施,港元自由兑换(第112条),外汇基金由特区政府管理和支配(第113条)等等。虽然这种做法在宪法上并不常见,但是对于香港这样一个经历主权移交重大转变的国际金融中心来说,将以往促成香港成功的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是有好处的。这些规定当然为香港的金融自主权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也将香港金融政策的可信性、公信力和透明度大大提高,亦有助提高为达到金融政策目标而不时所需的市场行动的效率,令保障金融稳定的工作事半功倍。但我们亦要明白用宪法形式规定金融政策,在理论上是减少了处理的问题──特别是不能预见的问题──的弹性。不过,在主权回归后的20多个月,在金融风浪极大的20多个月,并未出现过在处理金融问题有制肘的情况,这是《基本法》在金融领域上成功的一个好见证。

5.
香港享有更高程度的金融自主权亦可以从过去九年有关金融法例的修订中反映出来。为了保证香港的金融法例符合《基本法》的规定,我们在回归前对香港的有关金融法例进行了适应化和本地化修订,如1995年对《外汇基金条例》和《银行纸币发行条例》进行了修订,1994年撤销了《硬币令》并颁布《硬币条例》等等,对这些金融法例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删除了有关法例中将某些金融事务决定权交与英国国务大臣的规定。例如,未修订以前的香港金融法例规定,下列事项的决定须获得英国国务大臣的批准:
(一) 外汇基金在证券方面的投资;
(二) 决定外汇基金用其资产或对政府收入作为抵押的借贷上限;
(三) 在指定情况下将外汇基金的资产转拨至财政及其他政府账目;
(四) 委任发钞银行的权力;
(五) 颁布硬币为法定货币,铸造硬币及委任铸币厂的权力。

6.
有关的金融法例经过修订后,已经将以前属于英国国务大臣决定上述事项的所有权力,赋予特区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或财政司司长行使。也就是说,就货币金融的管理而言,香港在回归以后其实享有比回归以前更高的自主权。

7.
《基本法》和各项金融法例赋予香港高度的金融自主权并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文件上,更在实践中体现出来。香港回归之初就遭遇金融风暴,这对香港的金融自主权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即使在港元和金融市场受到强大压力、经济金融环境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所有应对金融风暴的政策措施,包括去年八月为了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而作出的入市行动,均完全由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制定。在金融风暴袭击香港的日子里,中央政府恪守《基本法》的规定,亦信任香港特区政府的能力,从未干预香港的金融自主权。香港特区政府能够成功处理金融风暴,亦充分表现了"港人治港"的能力,增强了国际金融界和中央政府对香港继续保持金融稳定、继续发展成为国际性的金融中心的信心。

香港与内地的金融关系

8.
与金融自主权关连的一个问题,是在香港与内地经济关系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处理两地之间的金融关系。明确并正确地处理两地金融关系,不仅是保持香港金融中心地位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充分发挥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有利条件,推动内地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要素。

9.
在香港回归前,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不少怀疑和误解,例如有人担心回归以后港元会被人民币取代,香港的外汇储备会被中国吞并,人民银行会取代或干预金管局的运作,香港中资集团享有特权从而使香港的监管水准下降等等。当然,这些人应该多读《基本法》。然而,熟读《基本法》的人,也可能有其他的疑虑。例如在"一国两制"的安排下,一个国家之中有两个金融制度,究竟那一个金融制度,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是比较重要呢?《基本法》对此是没有说明的。那么是否应该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即一个从属的关系,引伸到金融制度上呢?很明显,如果是这样的关系,对香港,特别是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将会产生很坏的影响。为了澄清此类误解,以消除投资者的怀疑和不安,在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明确提出了内地和香港的金融关系,可以概括为"一个国家,两种货币,两种货币制度以及两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当局"的金融关系。

10.
香港和内地"相对独立的金融体系"体现了两地之间的经济金融差异。这两种不同的金融体系之间不存在主导和从属关系,也没有先后关系。它们之间是一种相对独立的关系,有别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我认为,具体来说,处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在内地颁布实施的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措施均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和实行货币政策。

11.
内地金融法律、法规不在香港实施,主要是由反映出两地社会经济制度、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金融管制程度的差异。内地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金融法律体系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而内地在货币金融方面还存在许多严格的管制措施。在香港方面,回归后,主要是继承回归前的各项金融法律。当然,随着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的发展,有关法律架构须不断检讨和改善。但香港金融法律的制订和修订,是由特区行政机构提出,特区立法机构通过的。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事务,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干预,内地金融主管部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部门之间互不隶属,内地金融主管部门不在香港设立行使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

12.
根据《外汇基金条例》,香港金管局总裁,即"金融管理专员"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司长负责。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向国务院负责,人民银行各分行向其总行负责。如上文提及,尽管香港在金融风暴中受到严峻的考验,但人民银行和内地其它部门也没有插手干预香港的金融事务。再者,外汇储备的独立管理也是两个金融当局之间相对独立关系的重要体现。

13.
在保持相对独立的同时,两地金融管理当局继续保持和加强双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回归以来,双方就货币管理、金融机构跨境监管、支付结算体系的联网等问题,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了多次会晤,取得了许多积极的成果。金管局和人民银行之间良好的信任关系,有效地推动了两地之间的金融交流和合作。

(三)内地与香港之间的金融业务往来,视作国际金融事务,按照国际金融业务的规则和惯例进行

14.
回归以来,两地间的金融事务完全按照国际金融的规则和惯例安排。香港与内地之间的债权债务继续视同对外债权债务关系处理;香港对内地的投资仍按照外资对待;内地企业在香港发行筹资和上市时,仍然视同海外筹资和上市;内地在港上市公司遵守香港的证券法例,接受香港监管部门的监管;双方在金融往来中产生的纠纷,参照国际准则办理,根据约定提交内地仲裁,或在内地提起诉讼的,适用内地有关法律中的涉外条款。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继续保持现行的货币发行与管理制度,人民币和港币作为内地和香港的法定货币分别在两地流通,人民币在香港、港币在内地视同外币对待。

15.
港元在香港的法定地位是由《基本法》规定的。目前人民币还没有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即使人民币将来实现了自由兑换,也只是为香港外汇市场增加一个交易币种。至于两币现钞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的跨境流通,是两地交往增加而产生的货币自然延伸,这种现象在回归前就已经存在,既不会影响港币的法律地位,也不会取代港币流通。

16.
港元的发行管理机制保持独立。港元钞票的发行仍由特区政府授权三家发钞银行发行,在联系汇率制度下发钞行按照7.80固定汇率提交
100%的美元准备。为了令流通中全部港元(包括现钞和硬币)的发行都完全符合货币发行局的货币规则,从今年4月1日起,我们改善了港元硬币的发行机制,使之与港钞的发行机制一样,明确地得到100%的美元支持。

(五)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管理当局在两地互设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方面独立行使各自的职权,同时继续加强联系与合作

17. 在回归以前,人民银行与金管局已就两地互设金融机构的审批和监管达成了以下共识:
· 两地金融机构互设时视为外资金融机构审批; · 香港在内地设立的金融机构继续享有等同外资的各种优惠;
· 内地在港金融机构需接受金管局同一标准的监管,不享有任何特权。

18.
香港回归以后,金管局按照《银行业条例》的规定和国际标准,务求以高度专业化的方式对认可机构实施审慎的监管。我们高兴地看到,很多国际评级机构近期有关香港的报告中,继续认同和推祟香港拥有区内最稳健的银行体系。多年未遇的金融风暴并没有损害香港银行业稳健的根基,尽管在市场调整和经济衰退中,银行业面临经营环境恶化、坏账增加、盈利减少等问题,香港银行体系仍然是全球最稳健的体系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香港银行业的竞争能力,改善银行监管,金管局委托顾问公司对香港银行业进行了大型顾问研究。研究报告已在1998年完成,目前,金管局正对报告提出的多项建议进行认真研究。

(六)香港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继续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19.
《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金融关系,包括订立和执行多边、双边金融协议,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金融代表机构,以及处理对外金融关系事宜。

20.
回归以后,香港在国际金融舞台上的角色更加活跃,金管局不但进一步发展了与区内中央银行的合作,还加强了与多边国际金融组织的关系。1997年9月成功举办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年会,是香港回归后举办的第一个大型国际活动,在香港金融史上写下了重要的一页;1996年香港金管局与人民银行分别成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成员,自此香港积极参与该行的各项活动,包括定期会议以及涉及全球金融事务的委员会,特别是银行监管委员会和支付结算系统委员会,1998年7月,国际清算银行在香港设立了亚太区办事处,这是该行在海外设立的第一个地区办事处;此外,香港继续参与亚洲开发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世界银行年会,与其保持密切的技术性合作。亚洲金融风暴爆发以来,有关金融稳定和全球金融新秩序的问题日显重要,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对于这些重要问题看法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借款安排。在九八年内,我们担任了G22有关透明度和问责性工作小组的主席之一,积极推广公营及私营部门资料披露的情况。现时,我们亦被邀请参加国际结算银行主持的"全球金融系统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Global Financial
System)和其辖下的工作小组会议。这些活动一方面显示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亦向国际金融界人士展示了"一国两制"在香港的成功实践。

结语

21.
转眼间,《基本法》已颁布了9年,而从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和《基本法》开始生效,至今亦已经600多天了。其间,尽管香港遭遇了多年来最严峻的金融风暴,承受经济调整的巨大痛楚,但是我们欣喜地看到,随着《基本法》的顺利落实,"一国两制"的原则已经深入人心,也得到国际金融界和各国投资者的一致认可。这是继续保持香港繁荣稳定和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根本因素之一。中国政府在香港坚定实行"一国两制"的政策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22.
《基本法》保证了香港的金融自主权,同时《基本法》第109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适当的经济和法律环境以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在这两个大前题下,我们将努力不懈,继续以下各方面的工作:
(一) 继续实行具公信力的金融和货币政策,进一步巩固联系汇率制度;
(二) 按照透明度高及问责性强的原则进行市场操作,和管理香港的储备;
(三) 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及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
(四) 促进金融基础设施,如债务市场、支付系统等的进一步发展,提升香港国际中金融中心的地位;
(五) 积极参与国际间的合作,改善国际金融秩序;
(六) 以高度专业的方式履行职责,以取得香港市民及国际金融界的信心。

23.
再过200多天,二十一世纪即将来临,香港金融业也将步入一个崭新的纪元。我们过去和现在所作的种种努力,包括今天在这里召开的《基本法》推介会,都将为香港从容面对新世纪的挑战打下坚实的基础,我深信,"一国两制"的概念将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发扬光大,因为,无论是作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之一的中国,还是世界最自由开放经济体之一的香港,都仍将从中受益无穷。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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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199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