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董建华今日(11月18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人行)同意为香港试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业务范围目前只限于方便个人消费,不涉及投资等资本项目的交易。
试办的人民币业务范围大致包括以下四项:
在此项人民币业务计划下,参加行吸收的人民币存款,除保留适量头寸以备存户提取外,会将存款转存于一间由人行授权担任人民币业务清算的香港持牌银行(清算行)。清算行吸收其本身和其他参加行存入的人民币存款后,除保留一定数额的头寸外,会全数存款存入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该中心支行将向清算行支付存款利息,而清算行亦付利息给参加行,而参加行则付息给存户。人行将透过金管局邀请有兴趣担任香港人民币业务的清算行的银行的申请。
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对在香港试办个人人民币业务表示欢迎,他表示:「香港银行试办人民币业务,标志着银行业的发展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对促进两地经济融合及方便两地居民互访旅游消费,均有莫大好处。我相信香港银行界会把握这机遇,在不久的将来向市民提供各项人民币服务。」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亦表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开启了内地与香港之间人民币资金透过银行体系流动的新渠道,香港银行界在满足市场及大众的需求的同时,亦拓展了新的业务,巩固香港银行业的优势及增进了它的竞争力。长远而言,这对香港保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有重大意义。金管局将会与人民银行共同努力,协助香港银行界尽早落实和推出各项人民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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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