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的指引

新闻稿

2003年05月30日

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的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五)发出一份有关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的法定指引

这份指引的目的是说明认可机构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时应遵守的最低标准。

作为对财经界所提出的建议的回应,个人资料私隐专员根据其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12(3)条的权力核准修订《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守则》),以准许更广泛地共用个人信贷资料。《守则》将于2003年6月2日生效。

指引规定认可机构应就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共用个人信贷资料制定清晰全面的政策与程序,以确保能遵守《守则》的规定。这些政策及程序的目的应:

  • 确保个人信贷资料安全、保密及完整;及
  • 防范该等资料在未经授权情况下被查阅或使用,以致可能造成违反《守则》及《私隐条例》的保障资料原则及相关条款。

金管局助理总裁李令翔表示:「认可机构应确保在这些政策及程序的制定、推行及维持工作上,有适当高级管理层的适度监督。如有不遵守的情况,应予以跟进、调查、纠正及向管理层汇报。」

认可机构必须最少每年一次审核遵守情况,以查证资料管理措施的实行是否足够以确保遵守《守则》、上述指引,以及有关共用客户信贷资料的内部政策与程序。

指引亦规定所有从事提供个人信贷业务的认可机构均应在《守则》所定的架构内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尽量全面参与共用个人信贷资料。

李令翔表示:「一个全面的个人信贷资料库(即兼具正面及负面资料)对认可机构及银行客户都有利。但要实现这些利益,资料库必须适度地全面,而认可机构在作出信贷决定时必须充分使用资料库。」

针对可能出现信贷紧缩的疑虑,《守则》定出由实施共用正面资料的「生效日期」起计的24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信贷提供者只可为《守则》所指定的有限目的查阅新的信贷资料。这些目的包括:评估客户新的个人信贷申请;处理现有的债务重组安排;按客户要求制定债务安排计划;或在贷款出现拖欠还款超过60日的情况下制定债务重组安排。

指引亦规定,如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得的资料显示某客户所欠债务可能已超出其可以应付的水平,而该客户可能确实有还款困难,认可机构不应仓卒要求客户即时还款或减少信贷额度,而是依照《香港个人财务困难处理守则》所定的指引,尽量与客户达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指引于今日在政府宪报刊登,并可于金管局网站http://www.hkma.gov.hk查阅。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叶秀华  2878 1687 或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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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3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