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本)
本局档号:B1/15C
敬启者:
本函目的是促请贵机构注意证监会于2009年2月23日发出的通函(证监会通函)。该证监会通函要求所有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作出招揽的中介人,对为客户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监控措施和程序进行正式的自我检测,以确保其遵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内适用的规定。该证监会通函副本载于 附件1。
若贵机构有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作出招揽,应对该等监控措施和程序进行正式的自我检测,并确保为检测工作编制适当的文件记录,并由高级管理层审查检测结果。自我检测应涵盖证监会于2007年5月发出有关提供合理适当建议的责任的《常见问题》的内容。
为免重复,若注册机构参与金管局2009年有关遵守金管局《监管政策手册》SB-1章及有关受规管活动的其他规定的自我评估程序(自我评估程序),则无需进行上文所述的正式自我检测。若注册机构没有参与金管局2009年的自我评估程序,则须进行是次正式自我检测,同时金管局会在进行例行现场审查时查核有关正式自我检测的文件记录,以确定注册机构已按照证监会通函的要求进行正式自我检测。 附件2载有金管局计划邀请参与2009年自我评估程序的注册机构名单。金管局将于适当时间就2009年自我评估程序另行致函各参与注册机构。
阁下如对本函的内容有任何查询,请联络许海芝女士,电话号码为2878-1303。
银行监理部
助理总裁
万少焜
2009年2月26日
本函另备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