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署长致财政司司长报告书
我已完成审计刊于第66至79页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帐目报表。
金融管理专员及审计署署长的责任
行政长官根据《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 第7条所发出的指示规定金融管理专员须签署该帐目报表。在编制该帐目报表时,金融管理专员必须贯彻采用合适的会计政策。
我的责任是根据我审计工作的结果,对该帐目报表作出独立意见,并向财政司司长报告。
意见的基础
兹证明我已按照行政长官在《外汇基金条例》第7条下所发出的指示及审计署的审计准则,审计上述的帐目报表。审计范围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与帐目报表所载数额及披露事项有关的凭证,亦包括评估金融管理专员于编制该帐目报表时所作的重大估计和判断、所厘定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合外汇基金及集团的具体情况、及有否贯彻运用并足够披露该等会计政策。
我在策划和进行审计工作时,均以取得一切我认为必需的资料及解释为目标,使我能获得充分的凭证,就该帐目报表是否存有重要错误陈述,作合理的确定。在作出意见时,我亦已衡量该帐目报表所载资料在整体上是否足够。我相信,我的审计工作已为下列意见建立合理的基础。
意见
我认为上述的帐目报表在各重要方面均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外汇基金及集团于1998年12月31日的财政状况及截至该日止年度的盈余,并已按照行政长官在《外汇基金条例》第7条下所发出的指示适当编制。
香港审计署
审计署署长 陈彦达
199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