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体系的稳定
金融管理局其中一个主要目标,是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亚洲区下半年的发展正突显出这项目标极为重要。
目标
银行监管方面,金融管理局的首要目标,是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以及保障存户利益,与此同时,我们会确保认可机构能保持其竞争能力,按商业原则经营。为达致这些目标,金融管理局订下了一套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监管认可机构制度,特别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建议的标准。
成果
监管活动
金融管理局的目标是每年对每家认可机构进行一次非现场审查,以及与其管理层举行一次审慎监管会议。至于现场审查,金融管理局的目标是每年最少对本地注册认可机构进行一次,以及每十八个月至三年对海外机构进行一次。至于实际的审查次数,金融管理局会视乎其对有关机构的风险评估而决定。此外,金融管理局与认可机构、其外聘核数师和金融管理局三方之间举行的三方联席会议,亦是监管策略其中的一个重要元素。
一九九七年的监管重点,是及早找出会发生问题的地方,和将资源适当地分配到高风险的地方去。这即是说要优先处理某些需要特别关注的机构,例如我们会特别关注那些机构在物业贷款、股票孖展融资和的士融资方面承担了较高的风险。此外,金融管理局也就某些主题事项对一些机构进行简短的审查,以评估这些机构的政策、程序和监控系统是否适当。
一九九七年重点处理的一个项目,就是评估一些活跃于财资产品和衍生工具买卖的机构的风险管理。在下半年,金融管理局集中审查该等机构,以确保它们具备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去应付紧张的市场情况。
此外,鉴于下半年发生了亚洲货币风暴,金融管理局密切留意市况发展,并评估认可机构财政状况所受的影响,包括它们的流动资金状况、资产素质以及准备金和资本是否足够等。
除了现场和非现场审查、审慎监管会议和三方联席会议外,金融管理局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审批根据《银行业条例》内不同部分提出的申请,包括申请认可、升格或撤销资格,以及个人和(在某些情况下)法人团体申请作为认可机构的控权股东、董事、行政总裁和候补行政总裁。
为了维持适当的制衡,银行业监管检讨委员会(Banking Supervision Review Committee)已经成立,专门负责审批认可申请以及可能会涉及行使《银行业条例》下的主要权力的重大个案和根据该条例第70和71条作为控权股东、董事和行政总裁的问题申请个案。银行业监管检讨委员会由金融管理局一位副总裁担任主席,成员包括两个银行部门和法律顾问办事处的高级行政人员。在一九九七年内,有一家海外银行和一家接受存款公司未能符合该条例第102条规定的
流动资金比率,另外有一家有限制牌照银行未能达到条例第98条的资本充足比率。该三家机构在问题发现后,已迅速采取行动纠正有关情况。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七年并没有运用《银行业条例》赋予的主要权力。整体来说,年内完成的工作数量大致上与一九九六年相若(表一)。
与物业有关的贷款
鉴于一九九七年初时物业价格急升和投机活动增加,金融管理局在一月时向认可机构提出建议,对价值1,200万元或以上的「贵价」楼宇只可提供最高六成的按揭成数。
然而,一九九七年首九个月物业市场交投畅旺,与物业有关的贷款在这段期间仍然持续急升。有见及住宅按揭市场过热,再加上竞争白热化,令息差普遍收窄,金融管理局遂于七月去信认可机构,嘱咐它们要继续对物业贷款采取审慎和负责的态度,并严格遵守现行有关按揭成数和偿债率等方面的准则。金融管理局也同时提醒那些物业贷款超过四成业内平均贷款比率的机构,要设法稳定或降低有关比率。
金融管理局也宣布开始采取较具前瞻性的方式来监管认可机构的物业贷款业务,要求在市场中较活跃的机构先行与金融管理局商讨它们的物业贷款业务计划,包括预算增长率。
物业市场在第四季出现逆转,物业价格下跌,融资成本上涨,机构对物业贷款增长变得比较谨慎。按揭息率趋升,大部分银行对新办贷款均相当谨慎。不过,到了年底虽然物业价格自年初的水平大幅滑落,但没有迹象显示认可机构物业贷款的素质严重恶化。尽管如此,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八年仍会继续密切留意这方面的发展。
股票孖展融资
年内,金融管理局密切留意认可机构对股票市场所承担的风险。鉴于上半年认可机构提供予股票经纪和个人用以购买股票的贷款大幅增加(这个趋势一直持续至十月份股票市场暴跌为止),金融管理局在六月就认可机构对股票孖展融资的借贷政策进行了调查,并要求认可机构对股票孖展贷款进行压力测试,评估股价一旦在短时间内大幅下挫时它们会受到的影响。测试结果显示机构均对股票孖展融资采取审慎的贷款与市值比率,和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一旦股价暴跌,它们均不会受到重大影响。金融管理局对此感到相当满意。
鉴于五月和十月两家「红筹」公司发售新股反应热烈,金融管理局发出通告,提醒认可机构遵守金融管理局的「关于认购新股的贷款」指引,特别是用作认购股份申请的贷款最少要有10%保证金的要求。
由于下半年股票市场大幅滑落,金融管理局进一步加强监管认可机构的股票孖展融资业务,并特别留意这些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
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八年的重要监管任务之一,就是继续监管认可机构的股票孖展融资业务。
的士贷款
近年的士牌价飙升,一九九七年上半年更升至约350万元的高峰。其后,的士牌价与股票和物业价格一样,大幅下跌,年底时跌至260万元的水平。
金融管理局的监管策略,是确保提供的士贷款的认可机构(为数不多)采取审慎的借贷政策,包括贷款总额上限和审慎的贷款额与市值比率。
金融管理局在下半年当的士牌价下跌时,曾进行了一次调查,以评估个别认可机构受到的影响。调查结果大致满意,但金融管理局会继续留意事态发展。
应变计划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七年继续进行一九九六年展开的行动,年内有四十八家认可机构全面检讨了应付电脑系统和支付系统故障以及如火灾等事故的应变计划。检讨结果显示少数机构的系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机构已于其后立即拟就行动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有关工作已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完成。
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关系
金融管理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按照一九九五年十月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定期举行会议,以便就双方均有监管责任的事项和个案进行磋商。
金融管理局与其他两个监管机构--英伦银行和纽约州银行监管部--也正式签订了谅解备忘录。金融管理局希望将来继续与其他海外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以便在监管机构之间交流资讯和进行其他合作,从而巩固监管制度。
金融管理局继续积极参与区内银行业监管机构的活动,担任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辖下的银行业监管研究小组主席,对各成员均感关注的事项进行研究。研究小组把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中央银行会议各成员经济体系所采纳的审慎监管制度和策略编成文件,命名为《绿皮书》。年内研究小组定期举行会议,成员在会上分享到不少有关监管方面的宝贵知识和经验。
调查代表办事处的活动
代表办事处只可从事代表和联络性质的活动。金融管理局会定期查核它们是否真的只进行上述两类活动。根据年内进行的调查,代表办事处并无重大偏离许可的活动范围。
法例修订
一九九七年的主要工作,是确保《一九九七年银行业(修订)条例》得到通过和有效推行。该条例于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颁布,并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五日全面生效。该条例的主要目的是引进一套法律制度,以规管多用途储值卡的发行,和发牌予在银行同业和外汇市场提供经纪服务的货币经纪。此外,亦趁此机会精简《银行业条例》的若干条文,并改进其实施,把上诉和刑罚条款合并,又简化认可机构自动撤销认可资格的程序,和接管有问题机构的程序。
在新法例生效的同时,金融管理局也发出了两份详尽指引,阐释金融管理专员如何就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认可资格和向货币经纪发牌履行其职能和行使其权力。
储值卡
修订后的法例规定,只有持牌银行方可发行用途不受限制,可用以支付任何商品和服务的多用途储值卡。然而,非银行服务供应商可申请认可为接受存款公司,以经营发行或促进发行多用途储值卡的主要业务,不过这类储值卡的用途有较多限制。此外,新法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如果认为某多用途储值卡对支付系统和持卡人造成的影响十分轻微,可豁免有关的储值卡申请认可。年内,金融管理专员行使了这项权力,豁免地下铁路公司(地铁)发行的「通用储值票」和Creative Star Ltd(由地铁、九广铁路公司、九龙巴士有限公司、香港油麻地小轮船有限公司和城巴有限公司多家交通营办商共组的财团拥有)发行的「八达通」卡。授予上述豁免,是因为有关的通用储值票和八达通卡只用作支付种类相当有限的商品和服务的费用(主要是交通服务费和有限的附属用途),而它们对支付系统造成的风险也十分轻微。
货币经纪
新法律架构引进了一套货币经纪发牌制度。基本上,该制度规定只有符合《银行业条例》附表中所列的适当条件准则,才会获核准为货币经纪。由于在香港经营的货币经纪数目不多,而它们对银行同业外汇和存款市场并不构成重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与认可机构监管制度比较,货币经纪发牌制度相当简单。在新法例生效后,所有现有货币经纪均已在指定限期前向金融管理专员提交申请,有关申请现正在处理中。
信贷资料库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底进行了一项研究,内容是关于在香港发展一个全面的信贷资料库。总括而言,金融管理局认为认可机构若能踊跃参与发展信贷资料库,有两大好处:
(a) 所有机构,不论大小均会受惠,因为它们在评估客户的信贷状况时,能够得到较全面的资料,评估也会更为准确;及
(b) 有助改进香港的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基于以上优点,又鉴于近期的金融风暴可能会令香港银行的资产素质下降,金融管理局认为香港实在需要发展一个全面的信贷资料库,而目前正是适当时机。
金融管理局相信若要确保信贷资料库提供的信贷资料有用和全面,所有认可机构均须参与信贷资料库,共用信贷资料。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七年初就此谘询银行业。大部分机构支持这个建议,但部分银行则对传递市场资料所涉及的业务竞争问题表示忧虑。有见及此,金融管理局提出一个循序渐进的方法,开始时机构主要提供有关拖欠还款等负面资料,以及如信贷申请数据等有限度的正面资料。此举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就处理客户信贷资料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一致。若仍有银行对这种有限度提供信贷资料的安排有所保留,金融管理局可接受它们初期的参与形式仅限于提供有关信用卡的资料。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八年初去信所有认可机构,建议它们在上述基础上参与信贷资料库,共用信贷资料。
披露财务资料
年内,金融管理局继续致力加强市场的监察能力,提高香港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的水平。金融管理局谘询两个业内公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后,修订「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的最佳执行指引」,以便在一九九七年披露方案中并入推荐意见。一九九七方案(表二)所载建议涉及范围广泛,但主要目的都是要增加披露有关资产性质和素质的资料。一九九七方案进一步提高了香港银行财政状况的透明度,可媲美世界其他主要金融中心。
「公元二千年」问题
「公元二千年」问题备受各行各业和世界各地政府关注。由于金融业非常倚赖电脑来提供服务和处理日常业务运作,所以若电脑系统不经修改,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便不能如常运作的话,金融业便会大受威胁。即使只是一段短时间内不能处理交易,也会带来严重后果。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七年首要处理的政策事项,就是确保认可机构适当处理「公元二千年」问题。金融管理局关注的,是银行的业务运作不会因为电脑系统不能处理步入公元二千年后的交易而中断。金融管理局就此推出多项措施,确保香港的认可机构会采取适当步骤,尽快在公元二千年前解决这个问题。金融管理局进行了两次调查,并举办了一次研讨会,以提高认可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对「公元二千年」问题威胁的警觉性。这些调查的结果均已刊载于《香港金融管理局季报》,供各界参考。金融管理局也曾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两份通函,阐明其就解决「公元二千年」问题行动计划和时间表方面,对认可机构所抱的期望。
总括而言,金融管理局预期机构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安装妥当能够处理公元二千年起的交易的新系统,而机构应该在一九九八年底前及最迟不超过一九九九年中完成内部验证工作,以及与业务上的有关各方和客户展开业内全面测试。金融管理局进行现场审查时,会监察认可机构处理「公元二千年」问题的进度。
《银行营运守则》
在广泛谘询银行业和其他有关各方后,《银行营运守则》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正式发出。该守则是由香港银行公会和存款公司公会联合发布,并得到金融管理局认可。守则列出认可机构向个人客户提供多项银行服务时应遵循的最低标准,包括账户的操作与贷款、发卡及有关服务、支付服务和追讨债务等。与其他金融中心一样,守则会因应实际经验和市场最新发展不时作出检讨和修订。金融管理局相信守则有助提高香港银行服务的透明度和素质,以及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洗钱活动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七年十月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3)条发出修订后的「防止洗钱活动指引」,取代于一九九三年七月就同一课题发出的指引。
修订后的指引已考虑到自一九九四年以来有关洗钱活动的法例修订,包括一九九四年颁布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该条例把洗钱活动罪行扩展至包括贩毒以外罪行的得益;以及其后于一九九五年对《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所作的修订,这些修订清楚订明举报所知悉或怀疑的洗钱交易是一项法定责任。
修订后的指引也大大加强了查证客户身分的要求,特别是空壳公司、信托户口和代名人户口及其他类别的中间人。这些修订使香港监管架构与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的最新建议以及其他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看齐。
金融管理局为了促进对新指引的了解,并提高银行界整体对洗钱活动的警觉性,遂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与香港银行公会和存款公司公会联合举办「防止洗钱活动」研讨会。此外,香港银行公会亦联同汇丰银行制作了第二辑训练录影带和小册子,供银行就洗钱活动这个课题训练前线人员。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资本充足制度自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推行,是以巴塞尔委员会在一九九六年一月发出的「一九九八年资本协定修订」所载架构为蓝本。制度的目的,是要确保机构就其所承受的价格波动风险持有足够资本--特别是自营买卖活动所产生的风险,而这是现时就信贷风险维持足够资本以外的规定。
透过修订《银行业条例》附表7(列载认可准则),市场风险资本制度已取得法定效力。根据这项修订,机构要令金融管理局信纳其备有足够资本,以支持因其市场风险而可能会引致的亏损。否则,金融管理局便可行使撤销机构认可资格的权力。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就这项法例修订发出指引,以作补充,列明新制度的详情。
金融管理局采用了三重方法来推行这个制度。基本制度是运用标准计算方法来计算市场风险。然而,机构如以内部风险管理模式来管理市场风险,则可选择使用这些模式,并根据自这些模式而得的估计亏损风险数字来计算资本要求,但须事先由金融管理局检验这些模式并给予批准。机构如只承担少量风险,则可按照指引所列的低额豁免准则,获豁免遵守市场风险资本充足制度。
模式检验小组已于一九九七年下半年展开模式确认程序,在现阶段申请采用或表示有意采用内部模式计算方法的机构为数不多。关于使用内部模式的详尽规定另外载于一份技术文件内,并已发给有意采用这种模式的机构。
以电子传送方式递交申报表
由于一九九六年进行的可行性研究结果理想,再加上银行普遍支持把提交银行申报表的程序更加自动化,金融管理局于是展开以电子传送方式递交申报表系统(电子传送系统)的设计工作。这项工作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完成。
系统发展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展开,并成立了一个由八家认可机构组成的工作小组,对系统发展提供意见,以及进行系统试行。所有系统发展和测试工作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顺利完成。
金融管理局如期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推出电子传送系统,首批为数约三十家认可机构参与第一期推行计划。金融管理局将于一九九八年初分阶段向其余认可机构发放该系统。
主要原则
巴塞尔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九月发出「有效监管银行业的主要原则」,旨在提供
一套有效监管银行业的最低要求,并作为蓝本,供世界各地和国际上的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参考。
金融管理局已就每项主要原则对香港的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刊发有关结果。评估结果反映香港的监管架构涵盖主要原则涉及的各个范畴,而香港的监管制度亦大致上符合主要原则的要求。
挑战
银行业顾问研究
市场加速全球化发展、竞争越趋激烈、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及新科技的来临等因素,正为银行业带来重大转变。金融管理局作为银行业监管机构,必须详细评估这些新形势对本港银行业的影响,以能根据贯彻和具有分析力的架构计划如何作出适当回应。为此,金融管理局将于一九九八年进行一项有关银行业未来发展的顾问研究。鉴于一九九七年区内金融市场发生一连串风潮,这项研究更显得合时和切合实际需要。
该项研究由顾问公司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将会评估未来五年香港银行业的策略前景,并探讨现有监管制度若干措施的成本效益及修订这些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第二阶段将会研究金融管理局目前的监管模式,并评估其对于迎接日后的新挑战是否适当有效。但该研究不会预先假设应该或将会对现行的监管制度或模式作出变革,它的目的只是提供一个银行监管的协调架构,以备日后在政策上认为适合时才会作出修订。
《一九九八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
金融管理局将继续检讨监管银行的法律制度,以能符合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标准。就此而言,金融管理局希望引入一条新的《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其中一个目的是对香港银行监管制度作出所需修订,以能完全符合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主要原则。藉着引入该条例草案的机会,金融管理局也可根据上述顾问研究等资料对监管制度提出其他改进。
银行业透明度
金融管理局将继续致力提高香港银行业披露财务资料,特别是披露问题贷款资料的透明度;同时也会考虑要求认可机构更频密地申报部分财务资料,并要求海外银行的香港分行披露其在本地业务的财务资料,实行与本地银行的要求看齐。金融管理局亦准备发出认可机构确认利息收入的指引,使机构在这方面的政策更趋向划一,从而提高在公布财务报表上披露资产素质的水平。
「公元二千年」问题
解决电脑系统「公元二千年」问题,有赖所有有关行业与企业投入大量工夫才可成功。金融管理局在未来两年的工作,将会是确保这个问题仍获得认可机构高层管理人员高度重视,并列为首要任务之一,尽可能使银行的正常业务运作受到最少干扰。为达到这个目的,金融管理局将密切监察认可机构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措施,并将定期公布整体银行业的进展资料。此外,金融管理局也将就此与其他监管机构及国际组织保持联系,以掌握本地及海外的最新动向。
电子银行
在金融业的领域,不断发展新科技及产品显得越来越重要;引入新类型的电子货币及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银行服务,便是这些创革的例子。海外市场的发展显示,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服务的趋势逐渐流行,相信这种风气也可能在香港兴盛起来。在一九九七年,多家银行已表示准备在一九九八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金融管理局将与这些银行磋商,确保它们已制定适当程序、管理措施及制度才会正式推出网上银行服务。
为能配合科技进展的步伐,金融管理局于一九九七年成立了电子银行研究小组,邀请银行及资讯科技行业代表参加。该研究小组已检讨过在互联网上进行银行交易的保安措施是否足够,以及协助发展保安严密的电子银行所需的基础设施。这些研究结果将作为日后发展这方面新政策的参考。金融管理局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监管制度能赶上科技发展的步伐,而不会窒碍科技创革的动力。同时,也将致力发展适当的政策架构,为香港电子银行发展提供稳健安全的基础。
《银行营运守则》
随着《银行营运守则》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生效,金融管理局计划在一九九八年内进行两次调查,了解认可机构落实执行该守则的情况。第一次调查已在二月进行,主要审视认可机构是否已采取适当措施,执行该守则内有关系统变动部分以外的建议。第二次调查将于
七月进行,以确定认可机构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连同系统变动部分在内,均已全面符合该守则的要求。
洗钱活动
金融管理局日常监管银行工作的其中一个环节,就是监察认可机构在防止洗钱活动方面的管理措施。金融管理局将继续监察认可机构对遵守一九九七年所发出新指引的情况。
一九九八年四月,香港将接受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第二次联合评估。这项工作非常重要,能有助确保香港金融业符合国际上有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标准。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资本充足制度仍在逐步发展,特别是有关方面正计划协调巴塞尔委员会建议的制度与欧洲联盟的资本充足率指导原则。金融管理局将继续注意这方面的国际发展。
香港方面,金融管理局将不断监察认可机构承受市场风险的情况、其从市场风险角度计算的资本充足程度以及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监理部所设的专门小组将继续定期查访认可机构的财资部门,监察它们的衍生工具及买卖业务。由于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迅速,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银行监理人员也必须努力吸收新知识及技术。此外,充分掌握有关衍生工具市场规模及性质的最新资料,也是监管工作重要的一环。在这方面,金融管理局将参与国际结算银行在一九九八年举行三年一度的外汇及衍生工具活动调查,以掌握最新资料。
以电子传送方式提交申报表
待至所有其他认可机构均已采用以电子传送方式提交申报表的系统后,金融管理局便会采取下一步骤,研究将其与认可机构之间的私用网络扩展至其他通讯用途,如发布指引及通告、进行银行业调查等。
亚洲金融风暴
尽管香港面对亚洲金融风暴造成极度不稳定的外在环境,内部又遭受炒卖港元活动的冲击,但本港银行业依然保持强劲。这显示香港在提高银行业稳健程度的整体工作上正循正确方向发展,特别是确立了稳健有效的法律及监管制度,提高银行体系透明度及没有任何政策性贷款等,均对促进银行体系的稳健及灵活发展有积极贡献。因此,这方面的工作必须持之以恒。
不过,金融风暴仍有值得汲取的教训,可让我们能进一步改进银行体系的运作,加强其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彻底的评估只能待至风暴完全平息后才可进行,但以下若干初步观察仍具参考价值:
(a) 银行体系必须保持稳健、流动资金高及资本充裕,以能抵受短期利率波动的压力,原因是在货币发行局机制下要维持汇率稳定,这种压力是不可避免的。在上述这些要求中,虽然本港认可机构普遍表现良好,但仍有需要继续改进,即使可能要在利润增长上稍作牺牲;
(b) 稳健有效的审慎监管及风险管理十分重要。过度借贷予发展过热的资产市场,将会削弱银行面对市场形势一旦逆转的应变能力。一九九七年的金融风潮正好彰显了日后有需要克制与物业及其他资产有关的贷款(如股票孖展贷款及的士贷款)增长;
(c) 主要倚赖定期存款或银行同业市场作为资金来源的银行需要妥善处理与香港银行同业拆息有关的负债及与最优惠利率有关的资产这两者所涉及的利率风险。当前者大幅波动时,后者却不一定同步调整,致使息差收窄;
(d) 提高披露资料要求及透明度应有助于减少市场不明朗因素,以免无端受到牵连。金融管理局将根据这方面已取得的理想进展继续推出新措施,包括增加银行披露问题贷款的资料,以及采纳更明确的收入确认指引;及
(e)市场形势随时出现变化,流动资金管理是银行运作的关键环节,原因是市场流言不论是否属实,往往对银行体系造成影响。
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八年首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以上各点进行彻底及有系统的检讨。如上文所述,金融管理局将于一九九八年初委托顾问进行研究,评估未来五年银行业的策略前景,以上各点中部份将可能成为研究的部分课题。
与物业有关的贷款
有见及区内近期的形势,金融管理局将继续密切注视认可机构与物业有关的贷款活动。为提高银行业透明度及市场规律,金融管理局已建议认可机构从一九九七年底起以标准化分类方法申报其物业贷款。此外,也将进一步加强防患于未然的做法,与主要认可机构预先磋商它们的物业贷款计划。
按揭证券公司将于一九九八年全面运作。该公司将有助认可机构减少物业借贷风险,并将资源留作新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