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报
账目附注
1.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财政司以外汇基金管理人身分授予的权力,按照《外汇基金条例》的规定管理外汇基金。
2. 主要会计政策
(a) 资产及负债估值
金融资产和负债(即外汇基金需收取或支付的附息货币债务)均在资产负债表日期按下列基础以市值入账,因而引致的资产或负债价值的改变,已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有关项目账面价值中,惟财政储备账项仍以原本价值入账,而其市值与原本值之间的差额则包括在其他负债这一项目内。
重估收益及亏损则列入收支账目内
定期存款、存款证、财政储备账项、其他法定团体的存款及其他借贷均已按贴现现金流量的矩阵价格估值,并按年终利率进
短期国库券、债务证券和外汇基金票据及债券均按会计年度最后一个营业日有关证券市场所报的收市中位价估值
股份按会计年度最后一个营业日有关交易所的收市价估
黄金按会计年度最后一个营业日伦敦黄金市场所报的早上固定市价估值。
(b) 外币折算
外币资产与负债按会计年度最后一个营业日该种货币的中间收市价折算为港元。外币资产及负债的汇兑损益则列入收支账
*外币收支按每日的现汇率折算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