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报

核数署署长向财政司提交的报告书

 

我已完成审计刊于第58至70页按照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的账目报表。

金融管理专员及核数署署长的责任

总督在《外汇基金条例》(第66章)第7条下所发出的指示规定金融管理专员须签署外汇基金账目报表。在编制该等账目报表时,金融管理专员必须贯彻采用合适的会计政策。

我的责任是根据我的审计工作的结果,对该等账目报表作出独立意见,并向财政司报告。

意见的基础

兹证明我已按照总督在《外汇基金条例》第7条下所发出的指示及核数署的核数准则,审计上述的账目报表。

审计范围包括以抽查方式查核与账目报表所载数额及披露事项有关的凭证,亦包括评估金融管理专员于编制该等账目报表时所作的重大估计和判断、所厘定的会计政策是否适合外汇基金的具体情况、及有否贯彻运用并足够披露该等会计政策。

我在策划和进行审计工作时,均以取得一切我认为必需的资料及解释为目标,使我能获得充分的凭证,就该等账目报表是否存有重要错误陈述,作合理的确定。在作出意见时,我亦已衡量该等账目报表所载资料在整体上是否足够。我相信,我的审计工作已为下列意见建立合理的基础。

意见

我认为上述的账目报表均真实与公平地反映外汇基金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财政状况及截至该日止之年度的盈余,并已按照总督在《外汇基金条例》第7条下所发出的指示适当编制。

香港
核数署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陈彦达
核数署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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