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报
香港金融管理局
银行体系的稳定
金融管理局其中一项主要目标是维持香港银行业稳定,以及确保监管制度完全符合国际最高标准。为了达致上述目标,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推出了多项新政策,并且对法例作出了修订。
目标
金融管理局力求香港的监管制度与国际标准一致,尤其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的标准。金融管理局的目标是要制定一套审慎的监管制度,既可以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和效率,又具备充足的灵活性,让认可机构能够作出商业决定。
成果
监管活动
鉴于一九九五年审查工作的次数已有大幅增长,因此一九九六年的主要目标是把工作量维持在一九九五年的水平,并继续监察活跃于财资产品和衍生工具买卖的认可机构的风险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顺利达成上述目标,成绩令人满意(表一)。
此外,金融管理局亦负责批准出任认可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人选,以确保认可机构会按审慎原则进行管理(表二)。
金融管理局在一九九六年还处理了二十多宗复杂个案,有关的机构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存在问题。其中一宗个案涉及的机构在管理和控制方面都有严重问题,金融管理局需要行使《银行业条例》赋予的权力。运用这些权力,旨在确保有关机构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表一:
金融管理局的监管活动
1995 | 1996 | ||
---|---|---|---|
1.已完成的监管工作 | |||
实地审查 | 203 | 198 | |
非实地审查 | 378 | 379 | |
三方联席会议 | 135 | 151 | |
财资部门访问 | 14 | 12 | |
730 | 740 | ||
2.根据《银行业条例》第59(2)条 要求呈交的外聘核数师报告 |
8 | 30 |
表二:
获批准成为认可机构的控权人、董事、行政总裁和候补行政总裁的申请宗数
1995 | 19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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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批准申请宗数 | 520 | 5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