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年报

香港金融管理局

 

法律制度现代化

除了上述的货币改革措施外,金融管理局亦采取了必要的立法步骤,对有关货币和银行业的条例进行适应化和本地化的工作,以便能够完全符合《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令有关的条文能配合货币和金融体系的最新发展。这方面的工作包括在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五年修订《外汇基金条列》;在一九九四年进行HongKong(Coinage)Orders本地化;以及在一九九五年修订《银行纸币发行条例》(见下文附表)。


法律制度现代化

992及1995年外汇基金(修订)条例

 

财政司委任金融管理专员。

授权财政司运用外汇基金维持香港的货币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健全性。

为推行新的银行同业支付系统提供法理依据。

澄清外汇基金的投资范围,以便能运用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批准的新兴金融产品,审慎管理外汇基金。

把英国国务大臣对外汇基金拥有的某些权力转移至财政司。

 

1994年硬币条例

 

  • 为了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撤销了HongKong(Coinage)Orders,并颁布《硬币条例》。
  • 该条例赋予政府发行法定货币硬币的权力,而过去发行硬币须获得英国国务大臣批准。
  • 该条例亦就1仙纸币停止流通事宜作出规定。

 

1995年银行纸币发行(修订)条例

 

为了符合《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该条例赋予政府以下权力:

  • 发行纸币;
  • 把发钞支持机制扩展至包括该等纸币;
  • 授权银行发钞或继续发钞;
  • 监管与纸币的设计、币值、安全保管等有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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