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形式提交资讯

  •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香港金融管理局接受就下列 6条条例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资讯:
第65章 《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
第66章 《外汇基金条例》
第155章 《银行业条例》
第356章 《金融资料统计条例》
第454章 《硬币条例》
第581章 《存款保障计划条例》

 

  • 这些电子资讯应以下列其中一种方式提交:
    1. 电邮

      金管局用作接收电子资讯的专用电邮地址是:

      ETR@hkma.gov.hk

    2. 实物

      将资讯储存于3.5寸电脑磁碟、唯读光碟(CD-ROM)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DVD-ROM)内,并送交下列地址:

      香港中环
      金融街8号
      国际金融中心2期55楼

      有关3.5寸电脑磁碟、唯读光碟(CD-ROM)及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DVD-ROM)的规格说明,请参阅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1(2)条发出的宪报公告

  • 向金管局提交电子资讯的一般规格、方式及程序列载于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11(2)条发出的宪报公告
  •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资讯不应载有任何电脑指令或会自行更改的部分。
  • 向金管局提交的电子资讯首页应提供以下资料:
    1. 负责收取有关资讯的金管局人员的姓名和职位;
    2. 资讯涉及的内容;
    3. 发件人的身分,包括姓名、职位和机构名称;及
    4. 发件人的电话、传真号码及通讯地址。
  •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资讯如附有数码签署,有关资讯必须加密。

修订日期 :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