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与证监会就修订《结算规则》下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规定发表联合咨询总结

新闻稿

2026年06月05日

金管局与证监会就修订《结算规则》下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规定发表联合咨询总结

为实施场外衍生工具监管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6月5日)就将《结算规则》(注1)下每年的计算期间(注2)标准化,发表联合咨询总结

是次咨询的回应者广泛支持我们建议采取的做法,以为配合《结算规则》下未来的计算期间及相应的订明日期。他们普遍同意,有关建议使结算责任更为明确,从而让市场参与者能够更有效地进行内部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结算规则》的操作效率,金管局与证监会于2026年初就有关自2027年3月1日起,一次过指定每年的标准计算期间的建议咨询公众(注3)。在现行做法下,《结算规则》所指明的现有计算期间清单需定期立法修订,以便利场外衍生工具交易进行中央结算,而有关建议将改善上述做法。

鉴于获得广泛市场支持,金管局与证监会将著手进行立法程序,将有关建议修订引入《结算规则》,并计划在2027年3月1日(即建议新一组计算期间的开始日期)起实施有关修订。

 

备注:

  1. 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结算及备存纪录责任和中央对手方的指定)规则》。
  2. 根据《结算规则》,计算期间用于确定某人是否须履行强制性结算责任,并以该人于指定期间内根据该规则计算的相关场外衍生工具交易的适用持仓量为基准。
  3. 根据将由2027年3月1日起生效的建议做法,《结算规则》将予修订,以将每年两个日历期间(即3月1日至5月31日及9月1日至11月30日)指定为计算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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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26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