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

新闻稿

2020年12月30日

指定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已完成对具本地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D-SIB)名单的年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被指定为D-SIB的认可机构名单维持不变,与金管局于2019年12月24日公布的D-SIB名单相同。最新名单载于附件

根据D-SIB框架,每间被指定为D-SIB的认可机构须在接获被指定的正式通知起计12个月内,就计算其监管缓冲资本加入较高吸收亏损能力资本规定(HLA资本规定)。适用于D-SIB的HLA资本规定(以认可机构的普通股权一级资本(CET1资本)占其风险加权资产(根据《银行业(资本)规则》计算)的百分比表示)介乎1%至3.5%之间(视乎所评定该D-SIB的系统重要性而定)。与2019年12月24日公布的D-SIB名单相比,在是次公布的名单中,被指定为D-SIB的认可机构的HLA资本规定维持不变。

更多关于此项决定的资料载于金管局网站(「具系统重要性银行(SIB)」)。

 

背景

1.香港的D-SIB框架

《银行业(资本)规则》及金管局的D-SIB监管制度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12年10月发出的《处理具本地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框架》制定,赋权金融管理专员(i)指定其认为就香港的银行及金融体系而言具系统重要性的认可机构为D-SIB,及(ii)规定该被指定为D-SIB的认可机构遵从HLA资本规定。

对D-SIB施加HLA资本规定是为了减低这些银行不能持续经营的概率。一旦这些银行倒闭,对本地金融体系以至更广泛的经济体系可能造成巨大影响。有见及此,施加HLA资本规定是审慎及合理的做法。

2.被指定为D-SIB的认可机构须遵从的HLA资本规定

《银行业(资本)规则》第3U及3V条赋权金融管理专员指定D-SIB及参照金融管理专员所评估该等D-SIB具有的本地系统重要性的程度,决定该等D-SIB须遵从的HLA资本规定。为达到这个目的,在金管局的D-SIB监管制度内被指定为D-SIB的认可机构会被分配至不同的HLA资本规定组别。采用这组别分类方法,是要反映香港认可机构的多元化性质及不同程度的系统重要性。

被指定的D-SIB必须在接获被指定的正式通知起计的12个月内将HLA资本规定计算在其监管缓冲资本中。HLA资本规定共分为5个组别,介乎1%至3.5%之间。尽管现时只将D-SIB列入头4个组别(即1%至2.5%),此框架亦包括1个3.5%的空置组别,藉以鼓励D-SIB避免进一步增加其系统重要性。

适用于D-SIB的HLA资本规定(连同逆周期缓冲资本)以延展《巴塞尔协定三》防护缓冲资本的方式实施。因此,一旦D-SIB的CET1资本比率降至经延展的缓冲资本范围内,该D-SIB可作出的酌情分派会受到限制。此举的效果是使D-SIB保留盈利,以提高监管资本。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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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