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制定适用于认可机构暂停金融合约终止权的规则展开谘询

新聞稿

2020年01月22日

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制定适用于认可机构暂停金融合约终止权的规则展开谘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月22日)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处置条例》」)制定适用于认可机构暂停金融合约终止权的建议规则,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 

《处置条例》于2017年生效,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跨界别金融机构处置机制。该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作为香港银行界实体(包括所有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的法定责任及权力,使其能够以有序方式处理认可机构倒闭的情况,从而避免影响金融稳定,同时力求保障公帑。

在处置程序中,若金融机构的对手方失序地终止合约,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的连锁影响,以致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带来更广泛的风险。为应对这些风险,《处置条例》载有条文授权处置机制当局在若干情况下,在指定期间暂停合资格合约的对手方的终止权。为确保能有效施行此条文,处置机制当局可根据《处置条例》订立规则,规定在合约中确认此项暂停终止权。

今日发出的谘询文件列载有关金融管理专员拟制定的暂停终止权规则的详细建议。有关规则将订明受规则规限的实体必须在若干金融合约中加入适当条文,载明合约各方同意受到金融管理专员可能根据《处置条例》施加的暂停终止权约束。该等建议旨在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订立的相关原则,而金管局在拟订有关建议时已考虑该等原则,并参考了主要司法管辖区采取的方法。

视乎公众谘询的结果而定,金管局计划在2020至2021立法年度内,在《处置条例》下以附属法例形式向立法会提呈有关规则,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有关谘询文件可在金管局网站下载。有关人士可于2020年3月22日或之前,将意见书邮寄至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2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处置机制办公室,并注明「暂停合约终止权谘询」,或电邮至resolution@hkma.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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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20年0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