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正式生效

新闻稿

2017年07月07日

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正式生效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条例》)设立的处置机制今日(七月七日)起生效。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表示欢迎,他说:「《条例》是按金融稳定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标准而设立,是一个跨金融界别的处置机制,有助提升香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首要地位。」

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管局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将为处置机制当局,并获授予一系列所需的权力,对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香港金融机构进行有秩序的处置,从而缓减因其不可持续经营而对香港金融体系的稳定及有效运作(包括持续执行关键金融功能)构成的风险,亦透过让该机构的股东及债权人承担亏损,以减低需要动用公帑的风险。

立法会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条例》。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指定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为《条例》的生效日期,除部分条文须待相关规则订立后方会生效。

同一天,财政司司长根据《条例》指定金融管理专员为二十五个包括银行界实体和证券及期货界实体的跨界别集团的主导处置机制当局。

《条例》生效后,政府及处置机制当局将继续与业界及相关持分者保持紧密沟通,以订立《条例》的相关规例和规则,以及落实处置规划的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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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7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