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谴责Coutts & Co AG, Hong Kong Branch (又名为Coutts &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并处以罚款

新聞稿

2017年04月11日

金融管理专员谴责Coutts & Co AG, Hong Kong Branch (又名为Coutts &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并处以罚款

金融管理专员已:-

(a)       谴责Coutts & Co AG, Hong Kong Branch (又名为Coutts & Co Ltd, Hong Kong Branch) (Coutts Hong Kong)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条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中的5项指明的条文;及

(b)       命令Coutts Hong Kong缴付港币7,000,000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1)是根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调查结果而作出。调查发现Coutts Hong Kong于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期间违反《打击洗钱条例》的5项指明的条文(注2)。

调查发现Coutts Hong Kong未能为以下事宜设立及维持有效的程序:(i)断定其客户或其客户的实益拥有人是否政治人物(注3);及(ii)获悉其客户或其客户的实益拥有人属政治人物后,取得其高级管理层的批准,以维持与该客户的业务关系。调查又发现尽管有关政治人物的资料是公开资料,Coutts Hong Kong仍未能识别有关的政治人物。此外,Coutts Hong Kong未能在收到其登记收取资讯的商业资料库发出的政治人物提示后及时跟进。此等失误反映其程序存在缺失。因此,Coutts Hong Kong不仅在识别政治人物上产生延误,亦在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以维持与政治人物的业务关系方面有所延误。此外,调查亦发现Coutts Hong Kong未能在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客户尽职审查,以及未能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以维持附带高风险的业务关系。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项:

(a)      需要传递明确的阻吓讯息,以表明有效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内部监控制度及措施的重要性;

(b)      Coutts Hong Kong主动委托外聘顾问全面检讨其政策及措施与补救客户的档案;

(c)      Coutts Hong Kong已采取积极及加强的补救措施,以纠正被金管局发现的缺失;及

(d)      Coutts Hong Kong在金管局调查过程中表现合作。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戴敏娜女士表示:「此个案关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及监控制度存在缺失,以致出现未能识别政治人物及未能取得高级管理层批准,以维持与政治人物的业务关系的情况。政治人物在公众生活中地位显要,使他们容易涉及贪污事宜,因此构成较高的洗钱风险。金管局预期银行已制定与所面对风险相符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及监控制度,为了强调此讯息,我们会因应情况采取执法行动。」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备注:

1.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是根据《打击洗钱条例》第21条作出。《打击洗钱条例》对金融机构(包括认可机构)施加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金融管理专员是《打击洗钱条例》中就认可机构而言的有关当局。

2.

Coutts Hong Kong违反了《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3(1)、10(2)、15、19(1)及19(3)条。

3.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附表2第1条,「政治人物」指:

「(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地方担任或曾担任重要公职的个人—
(i) 并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长、资深从政者、高级政府、司法或军事官员、国有企业高级行政人员及重要政党干事;但
(ii) 不包括第(i)节所述的任何类别的中级或更低级官员;
(b)   (a)段所指的个人的配偶、伴侣、子女或父母,或该名个人的子女的配偶或伴侣;或
(c)   与(a)段所指的个人关系密切的人」。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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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7年0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