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衍生工具汇报及备存纪录规则的最新进展

新聞稿

2015年05月15日

场外衍生工具汇报及备存纪录规则的最新进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天就有关新的场外衍生工具制度下强制性汇报及相关备存纪录责任的进一步谘询发表总结(注1)。经考虑市场意见后,有关汇报制度某些范围的建议已作出修改。

重点包括:

  • 汇报每日估值:经与市场人士作进一步谘询及讨论后,提交每日估值报告的规定将延至较后阶段才实施。
  • 享有掩盖资料宽免待遇的司法管辖区:之前所建议享有掩盖资料宽免待遇的18个司法管辖区的名单将保持不变。
  • 订明的市场及结算所:鉴于市场意见,订明的市场及结算所名单将加入另外15个市场及结算所。透过该等市场及结算所买卖和结算的产品将不会被视为场外衍生工具,故不属新制度的范围。 
  • 联属公司的定义:“联属公司”一词将予以修改,以明确剔除集体投资计划(即基金)。此举将更有效地反映政策原意,即现阶段不包括基金经理的汇报责任。
  • 备存纪录责任纪录必须可随时得以取览,但无须可随时按特定交易及对手方查阅及识别。此外,将不再规定须备存可证明引致一项交易被执行的通讯及指示的纪录。

随附于谘询总结文件的经修订《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 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今天在宪报刊登,并将于2015年5月20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我们亦已拟备一套常见问题,以协助市场人士加深了解有关规则的运作。在有关规则通过成为法例之前,常见问题仍会是草拟本形式。

谘询总结文件常见问题(草拟本形式)可在金管局网站或证监会网站下载。

备注∶   

  1. 金管局与证监会在2014年7月18日发表有关《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 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的谘询文件,及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谘询。其后,金管局与证监会在2014年11月28日发表《有关证券及期货(场外衍生工具交易 ─ 汇报及备存纪录责任)规则的谘询总结及进一步谘询》。进一步谘询已于2014年12月23日结束,当中就以下三项附带事项征求进一步意见:(i)估值交易资料的汇报(包括这项规定的详情及建议实施时间表);(ii)就掩盖资料的宽免待遇而指定的司法管辖区名单;及(iii)为界定场外衍生工具制度的涵盖范围而订明的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及结算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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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