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与星展香港就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达成协议

新聞稿

2010年07月14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与星展香港就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达成协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星期三)公布,就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星展香港)分销与雷曼兄弟集团相关的Constellation债券(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事宜,与星展香港达成协议(注12)。

继证监会早前作出调查后,星展香港在不承认任何责任下,同意提出有关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和解计划。根据有关和解协议:

  • 星展香港将会向已购买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星展香港客户,提出总额约6.51亿元的付款建议,这些客户必须是在购买该等债券时,获星展香港按照其投资风险评估系统评为属低至中级风险,即第1、2或3级风险类别的客户(低风险客户)(注3);
  • 星展香港将会向低风险客户支付一笔款项(和解款项),金额相等于有关低风险客户对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投资总额,加上这笔投资总额若在投资当日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星展香港,在投资当日直至今天日期为止,星展香港就该笔款项应付予有关客户的利息,再减去迄今已支付予他们的票息后所得款项(注4);
  • 对于那些已经与星展香港达成和解协议的低风险客户,星展香港将会向他们提出补发款项的建议,以达至这批客户得以与其他低风险客户享有相同待遇;
  • 至于星展香港列入较高风险级别的客户(即评定为第4或5级风险类别的客户)所进行的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交易,星展香港将以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逐一覆核有关这些交易的投诉(注5);及
  • 对于星展香港在今天日期前售出的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以外的非上市结构性产品,星展香港将会采用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覆核有关这些产品分销事宜的客户投诉。

证监会在调查过程中提出以下关注:

  • 星展香港将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售予高风险级别及低风险级别这两类客户时,将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评为低至中级风险产品(按照星展香港的风险评级制度,这些产品在1至5级的风险评级(低至高风险)中,获评为2级风险);
  • 星展香港另一部门曾将同一产品评为较高风险级别的产品;
  • 有关发行章程已述明,准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大部分对该等Constellation债券的投资;及
  • 对于当时在客户风险评级中,那些应选择保守、稳健及均衡型投资的低至中级风险类别的客户,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未必适合他们。

这项协议的作用是,约2,160个帐户的低风险客户若接纳上述和解计划,便可以取回投资款项及利息并扣减作为债券持有人已收取的票息后的款项,而高风险客户的投诉亦可获星展香港根据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全面覆核有关个案。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此项协议,在考虑星展香港将提出的和解计划时,已顾及到销售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与销售雷曼兄弟迷你债券两者之间多项不同之处,因此本个案的和解协议条款与迷你债券个案的不尽相同。证监会在考虑过程中顾及的重要因素包括:

  • 有别于雷曼兄弟迷你债券,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并没有可分发予投资者的抵押品;
  • 根据与16家银行就迷你债券事宜达成的协议,分销银行同意交出从销售迷你债券所得佣金,以成立追讨基金,加快取回相关抵押品,但在本个案中,星展香港无需提供有关款项;及
  • 有别于那些接纳迷你债券协议所提出的回购建议的客户,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持有人并无机会获额外或补发款项或发还债款,换言之,星展香港的付款将会是低风险客户唯一可获付的款项。

证监会在考虑此协议的条款时,亦顾及到以下几点:

  • 客户若有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且具备衍生工具交易的经验及知识,Constellation债券可能本应是适合他们投资的产品;
  • 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会处理涉及第4至5级风险类别客户的每宗个案;对于获星展香港投资风险评估系统评为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上述投诉处理程序应足以处理星展香港将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分销予这批客户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其他不规范情况;
  • 星展香港承诺委聘独立机构,检讨分销制度及监控措施,确保星展香港日后以适当方式分销非上市结构性产品;
  • 此协议使本个案得到适当的解决,对星展香港及其客户均有利;
  • 即使证监会成功对星展香港及/或其主管人员及雇员采取纪律处分,亦不能达到此协议取得的结果;及
  • 此协议取得的结果,可为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其他分销商提供指引,从而解决已购买这些产品的客户的投诉。

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就它们向星展香港在监管方面提出的关注,星展香港提出的和解计划属合理及适当;协议亦符合公众利益。

鉴于星展香港提出上述和解计划,证监会将不会就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分销事宜,对星展香港及其雇员采取进一步执法行动,但有关方面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行为的情况除外。金管局已知会星展香港,对于那些接纳星展香港和解建议的低风险客户,金管局不打算就该等客户的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个案,对星展香港采取执法行动。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对于从星展香港购入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全部客户而言,是次协议为他们取得成果;对于销售这项产品的其他银行及中介人,这项协议提供有用的指引,有助其解决较低风险客户的相关投诉。"

他续说:"中介人向客户提供投资意见时,必须运用适当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证监会就雷曼相关的结构性产品个案进行的调查,清楚显示证监会《操守准则》所订的各项准则,是中介人行事的重要依据。认识产品、了解客户的情况并向客户提供清晰正确的资料,都是中介人必须履行的职责。这不但可以确保客户的利益永远居于首位,亦同时能够保障销售产品的中介人。"

韦奕礼先生指出:"证监会一直竭力减低香港市场出现不当销售的风险。今次这类和解计划,使大家更清楚认识到,若我们将来未能妥善处理有关事宜,所有市场参与者将要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欢迎这项和解计划。金管局相信,这项和解计划既合适且合理,在考虑到各种情况下提供一个务实的解决方法,符合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0年7月14日

 

备注:

  1. 星展香港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注册机构。
  2. Constellation债券的发行商为Constellation Investment Ltd,安排人则为星展香港的有联系实体DBS Bank Ltd(星展银行有限公司)。2004年至2007年间,星展香港向香港公众分销了以港元或美元计值的约77个系列的Constellation债券。

    Constellation债券中,系列34至37、43至46、55至58、59至62、63至66、67至70、71至74及78至81债券属信贷挂钩票据,雷曼兄弟是上述系列的其中一家信贷参考机构(或称"相关机构")。星展香港向约3,400个客户帐户分销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当中涉及约4,380宗交易,款额约13.16亿元。

    雷曼兄弟于2008年9月申请破产保护后,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宣布,受雷曼兄弟的信贷事件所影响,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变得一文不值。

    Constellation债券的其中一项主要特点是,投资者买入有关债券后,实际上要承担的风险是,包括雷曼兄弟在内的信贷参考机构中,任何一家可能会出现破产等信贷事件。因应投资者承担了这项风险,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在Constellation债券的投资期内,向投资者支付一项承担风险款额。若债券到期时,信贷参考机构中并无信贷事件发生,投资者便可取回投资本金。然而,若发生信贷事件,投资者便可取回所谓"信贷事件赎回款额",金额相等于雷曼兄弟的参考债项(或称"相关债项")的价值,但这些参考债项在雷曼兄弟申请破产后的买卖价已跌至接近零。雷曼兄弟在美国申请破产保护后,便出现上述的情况。

  3. 星展香港分销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时,根据在星展香港投资风险评估问卷上所填写的资料,将客户列入五大级别,第1级为保守型,第2级为稳健型,第3级为均衡型,第4级为增长型,第5级为进取型。

    另一方面,星展香港亦为其分销的各项投资产品定下风险评级。产品风险评级分为五个级别,第1级为低风险,第2级为低至中风险,第3级为中风险,第4级为中至高风险,第5级为高风险。

    若投资产品的风险评级低于或相等于有关客户的投资风险评级,星展香港便会认为该产品适合该客户投资。

  4. 星展香港会以每名投资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低风险客户的名义投资总值为基准,采用星展香港就不同到期日的定期存款所支付的最高利率,即向12个月定期存款户所支付的利率,计算出由有关雷曼相关Constellation债券的发行日开始,直至今天日期这段期间的利息。根据星展香港计算,已付予每名低风险客户的票息,与就有关投资的上述名义价值应支付的利息之间的差额,约为1,300万元。
  5. 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由证监会制订,旨在确保星展香港深入覆核高风险客户的相关交易,确保星展香港以公平合理方式处理有关这些交易的投诉。有关程序与分销银行根据迷你债券协议所执行的投诉处理程序相同。
  6. 请按此 连结阅览有关星展香港的建议和解计划的问题解答。
  7. 如有查询,请致电: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麦顺娴2283 6807或 李明钊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黄嘉怡2878 1802或 胡嘉莹2878 8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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