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荷兰中央银行订立谅解备忘录

新聞稿

2009年05月26日

香港金融管理局与荷兰中央银行订立谅解备忘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荷兰中央银行今日(星期二)共同宣布,就适用于特殊情况的流动资金安排签订《谅解备忘录》。

根据有关安排,在香港经营的荷兰银行或在荷兰经营的香港银行如有需要,可要求金管局或荷兰中央银行提供流动资金支持。是项安排将于即日生效,目的是巩固有关银行在两地市场经营业务的信心。中央银行之间的该等安排有助维持整体货币及金融稳定,而有关的运作方式与目前多间中央银行之间订立的货币掉期安排相若。

流动资金支持须以现金为抵押品,且有关中央银行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提供支持。若于香港经营的荷兰银行向金管局提出启动安排的要求,而有关要求被接纳的话,该荷兰银行将须向金管局交出欧元现金抵押品。同样,于荷兰经营的香港银行亦可向荷兰中央银行交出港元现金抵押品,以要求流动资金支持。

是项安排的好处是提供流动资金的中央银行除可接受常规流动资金安排下的抵押品外,还可迅速接受另一可靠的抵押品。

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先生表示:「这项流动资金安排标志覑金管局与荷兰中央银行在货币合作方面踏进新领域,为两地银行就后备流动资金的提供作出更大保证,有助巩固两地的金融稳定。」

荷兰中央银行行长Nout Wellink先生表示:「中央银行之间的类似联系可提升其协助银行处理特殊情况的能力,应付在常规程序下无法满足的流动资金需求。」

香港金融管理局
荷兰中央银行
2009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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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9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