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1)条发出指引

新闻稿

2000年11月29日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1)条发出指引

金融管理专员今日(11月29日)发出指引,进一步说明其对本身不是根据《银行业条例》获得认可资格但却使用银行名称或称谓的公司(或其他人士)给予有关特定同意的政策。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发言人表示:「发出这份指引,是因应愈来愈多非银行公司有意使用『银行』名称的情况。尽管这些公司并不是蓄意误导公众人士,但使用这类名称却可能引起混乱,使公众对『银行』和『非银行』公司的区别有所混淆。在目前的环境下,像『电子银行』(ebank)和『网上银行』(cyberbank)等名称正是属于这一类别。」

该发言人补充说:「金融管理专员希望提醒市民,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1)条,除根据《银行业条例》获发给认可资格的银行或在其成立为法团的地方获承认为中央银行的机构外,任何人士在未获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以下行为,即属犯罪:

  1. 在该名人士于香港经营业务时采用的称谓或名称内,使用『bank』一字或该字的任何英文派生词,或其任何语文的译文,或使用中文『银行』一词,或使用以『b』、『a』、『n』、『k』此次序排列的字母;或
  2. 在任何票据头、信纸、公告、广告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申述该名人士是一间银行或正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

有意使用银行名称或称谓的非银行公司,应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特定同意。今日发出的指引列明了金融管理专员在考虑是否给予该项同意时所用的准则。该指引亦说明了一家公司的商标及其在互联网的域名,亦属于《银行业条例》第97(1)条所指公司名称或称谓的范围。

该指引可于金管局网页上查阅 http://www.hkma.gov.hk.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经理黄咏华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0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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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