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换保证」

新聞稿

1998年09月14日

「兑换保证」

在香港的联系汇率制度下,适用于发行和赎回用作支持货币发行的负债证明书的 固定汇率是7.8000。

由于7.7500是金管局现时所用、也是市场普遍知悉的干预水平,因此被定为兑换 保证的汇率水平。如果即时改用7.8000,可能会被错误理解为港元贬值。此外, 由于不少机构在7.7500附近水平都持有对冲盘和止蚀盘,即时改用7.8000可能会 触发这些交易的平仓指示,引致大量资金流走。

金管局在9月5日的声明中已清楚指出兑换保证改回采用7.80的条件。这项条件就 是:市场汇率必须持续地维持在高于7.7500的水平。

为消除市场的不明朗因素,并使商业机构资金部门人员有足够时间更改对冲和止 蚀指示,金管局已决定维持兑换保证所用的7.7500汇率水平不变最少6 个月。金 管局将会在6个月后检讨实际情况,以决定其在9月5日声明中有关兑换保证改用 7.800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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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1998年0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