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规则的谘询总结

新闻稿

2018年07月25日

有关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规则的谘询总结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七月二十五日)就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 628 章)(《条例》)第19(1)条,建议以附属法例形式订立有关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规则(《规则》)的公众谘询,发表谘询总结。

有关谘询文件所载建议的核心在于一旦倒闭会对香港金融体系构成风险的认可机构,应规定它们有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以在其陷入不再可持续经营状况时,可以有秩序地倒闭。为此,规定认可机构维持充足吸收亏损能力是一项先决条件,以容许金融管理专员作为银行业的处置机制当局有效地运用其于《条例》所设立的处置机制下的权力,以避免影响金融稳定及减低公帑所受风险的方式,有秩序地管理日后一旦出现认可机构倒闭的情况。

有关谘询于二零一八年一月十七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六日期间进行,谘询期内共收到10份意见书,分别来自业界组织(本地及国际)、认可机构及金融市场基建。

回应者就谘询文件所载建议提出具建设性意见。虽然有回应者寻求所载建议更清晰的详情,没有回应者质疑谘询文件提出的基本原则。

金管局已仔细考虑全部收集所得的意见,而金融管理专员的回应已列载在谘询总结内,并已在拟备《规则》草拟本时作出适当改动。我们的意向是就《规则》草拟本与业界展开谘询,然后以《条例》下的附属法例形式向立法会提交《规则》草拟本,以在二零一八年稍后时间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立法会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颁布《条例》,其主要条文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生效。

谘询总结可于金管局网站下载: (http://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resolution/resolution-publications/).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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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8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