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于《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下制订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规则展开谘询

新闻稿

2018年01月17日

就于《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下制订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规则展开谘询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 (1月17日)就于《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处置条例》)制订下适用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一套建议规则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

《处置条例》设立了一个全面符合国际标准的跨界别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有关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作为银行界处置机制当局法定责任及权力,使其能以有秩序方式管理日后一旦有认可机构可能倒闭的情况,从而避免影响金融稳定及减低须动用公帑的风险。

《处置条例》下的其中一项主要处置工具是,金融管理专员作为处置机制当局,可对濒临倒闭认可机构的某些负债进行「内部财务重整」。透过令股东及某些债权人承担亏损,此举可使该机构回复至可持续经营的状况,而避免需要对其注入任何公帑。然而,为确保能有效运用内部财务重整权力以支持有秩序地进行处置,认可机构需要有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即可被迅速用作进行内部财务重整的负债。为达到这个目的,建议规则旨在定出适用于认可机构的最低吸收亏损能力规定。

金管局总裁陈德霖先生表示:「内部财务重整权力是有秩序地处置濒临倒闭认可机构的主要元素之一。然而,由于内部财务重整只适用于某些类别的负债,因此我们必须制订规则,以确保银行有足够的吸收亏损能力实施内部财务重整。换言之,充足的吸收亏损能力是有效运用内部财务重整权力及保障纳税人金钱的先决条件。」

今日展开的谘询列载适用于认可机构最低吸收亏损能力规定的详细建议。有关建议旨在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其《总吸收亏损能力原则及细则清单》内列载的吸收亏损能力国际标准。金管局在拟备建议规则时,已考虑该等标准,并参考了相若海外司法管辖区所采取的做法。

本谘询诚邀有关人士,包括业界、学术界及公众就建议的各个环节(包括会被纳入涵盖范围的机构、最低规定的校准、吸收亏损能力票据的资格准则、有关销售及分发吸收亏损能力票据的限制及保障措施)提出意见。

视乎公众谘询的结果而定,我们计划在2018年较后时间以附属法例形式向立法会提呈有关规则,以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

《处置条例》在2016年6月22日由立法会通过。其主要条文已于2017年7月7日生效。

谘询文件可在金管局网站下载。有关人士可于2018年3月16日或之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邮寄至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2期55楼香港金融管理局处置机制办公室,信封面注明「认可机构《吸收亏损能力规则》的谘询」,亦可以电邮提交,电邮地址为lacinfo@hkma.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8年1月17日

最新新闻稿
修订日期 : 2020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