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发行的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统计资料

新聞稿

2017年09月22日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发行的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统计资料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公布2017年第2季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发行的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统计资料。

储值支付工具统计(见附件)包括16家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发行的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季度资料(注1)。金管局在2017年3月开始公布储值支付工具计划的季度统计资料,以提高香港储值支付工具行业的透明度。

根据季度统计资料,于2017年第2季末,使用中的储值支付工具帐户总数(注2)为4,348万个,按季上升3.4%。在2017年第2季,储值支付工具总交易量(注3)为14亿宗,较上一季上升0.8%。2017年第2季的储值支付工具总交易金额为318亿港元,较上一季上升6.2%。

总交易金额当中,189亿港元为销售点消费支付,123亿港元为网上消费支付,6亿港元为个人对个人转帐。2017年第2季的储值金额及工具按金总额(注4)为72亿港元,较上一季上升4.3%。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附注:

  1. 储值支付工具的统计是根据16家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所发行的储值支付工具的资料编制而成。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按笔划及英文字母排序)为八达通卡有限公司、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大新银行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快易通有限公司、易票联支付技术有限公司、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通汇(香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侨达国际有限公司、Alipay Financial Services (HK) Limited、HKT Payment Limited、Optal Asia Limited、PayPal Hong Kong Limited、TNG (Asia) Limited、UniCard Solution Limited、WeChat Pay Hong Kong Limited。由于推出日期不同,并非所有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都在整个2017年第1季度营运。
  2. “使用中的储值支付工具帐户总数”指在报告期末可以使用的储值支付工具帐户的总数。
  3. “储值支付工具交易”包括销售点消费支付、网上消费支付及个人对个人转帐。
  4. 以下用词的定义均参照《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
  • “储值金额”指工具的剩余储值,但不包括任何工具按金;
  • “工具按金”指为使工具能使用而存放于有关持牌人或代表持牌人的另一人的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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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