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下受保障安排的规例展开谘询

新聞稿

2016年11月22日

有关《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下受保障安排的规例展开谘询


为订立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 (第628章)(《条例》)下有关受保障安排的规例(《规例》),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即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和保险业监督,今日(十一月二十二日)展开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

政府发言人表示:「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证监会及保险业监督被指定为处置机制当局,并获授予一系列权力,使其可有序处置不可持续经营的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以期维持金融稳定,及保障公帑的运用。拟议的《规例》将对处置机制当局运用其处置权力施加适度的限制,以保障一些对金融市场的日常运作具有基本重要性的特定金融安排的经济效益。」

根据《条例》第74条,这些识别为「受保障安排」的金融安排为:(i)结算及交收系统安排;(ii)净额结算安排;(iii)抵押保证安排;(iv)抵销安排;(v)结构式金融安排;以及(vi)所有权转让安排。

政府发言人又指:「今天展开的公众谘询,旨在就不同类别受保障安排的保障范围及程度征询意见,包括必要的「剔除项目」,以免过度限制处置机制当局达到有秩序地处置的目标。我们亦会谘询公众,若处置机制当局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没有按照《规例》处置受保障安排的组成部分时,可采取的补救行动。」

发言人补充:「《规例》的设定,旨在符合由金融稳定理事会制订的《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主要元素》(《主要元素》)中的国际标准。在拟定《规例》时,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考虑了在过去两次(分别于二零一四年一月及二零一五年一月展开)有关“适用于香港金融机构的有效处置机制” 公众谘询中所得的相关回应,并参考了海外地区所采纳的方法。视乎谘询的结果,我们的目标是在二零一七年上半年,把《规例》以附属条例的方式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立法会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通过《条例》,为在香港设立一个跨界别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提供了法律基础。待制订《规例》及作好运作的准备后,《条例》将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与《规例》同时生效。

有关谘询文件可从以下网页下载(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par.htm),亦可于金管局(www.hkma.gov.hk)、证监会(www.sfc.hk)和保险业监督的网页(www.oci.gov.hk).下载。

欢迎公众及业界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或以前,把意见邮寄到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政府总部24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受保障安排规例谘询」,亦可传真至2856 0922或电邮至resolution@fstb.gov.hk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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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