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开始生效

新聞稿

2015年11月13日

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开始生效

《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下的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今日(十一月十三日)生效。

在条例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获赋权实施多用途储值支付工具的强制发牌制度,及处理相关的监管和执法工作。现有的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或新的市场营运者将有一年时间向金管局申请牌照。

在一年申请期结束后(即由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除非获豁免,任何发行人如未有获发牌照而发行或营运储值支付工具,即属违法。另外,持牌银行会被视为已获发牌发行及营运储值支付工具。

发牌制度可让金管局采取监管及执法行动,以确保发行人符合适当人选要求、用户在储值支付工具内的储值金额能获得合适的保障,以及该等工具的可靠运作。

此外,条例赋权金管局指定零售支付系统,以确保其在审慎监管下稳健运作。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表示:「我们欢迎立法会最近通过相关法例。新的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制度将加强公众使用这类产品及服务的信心,及促进支付业界的发展与创新。」

金管局副总裁彭醒棠表示:「新监管制度是香港在发展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监管架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金管局将实施该监管制度,使金融体系及相关支付基建更稳定及健全。」

金管局会发出指引文件,以协助业界申请有关牌照,及遵守该条例所载的要求。指引文件亦会列举根据该条例获豁免的情况。

此外,金管局会推出公众教育计划,加强公众对使用这类支付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及金管局所实施的新监管制度的了解。

立法会于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四日通过《2015年结算及交收系统(修订)条例草案》。大部分的新订条文会在今日修订条例刊宪后生效。条例名称亦由《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更改为《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涉及适用于无牌储值支付工具发行人的相关刑事罚则的新订条文将会在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生效。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11月13日

最新新聞稿
修订日期 :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