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与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就销售予专业投资者的雷曼兄弟相关股票挂鈎票据达成协议

新聞稿

2013年12月04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与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就销售予专业投资者的雷曼兄弟相关股票挂鈎票据达成协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已与The Royal Bank of Scotland N.V.(前身为ABN AMRO Bank N.V.)(该银行)就其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与雷曼兄弟相关的股票挂鈎票据(雷曼ELN)一事达成协议(注12)。

根据该银行的纪录,共有12名专业投资者持有未到期的雷曼ELN,其中九名投资者若非被列为专业投资者,本应合资格获得根据2013年7月18日的回购计划提出的回购建议。

该银行于2013年7月18日公布有关向零售客户销售雷曼ELN的回购计划后,在非承认责任的基础上,为了适当地解决有关事宜,向合资格专业投资者提出回购建议,回购价相等于每名合资格专业投资者投资于雷曼ELN的100%本金价值,与参与零售客户回购计划的合资格客户的待遇相同(注34)。

有鉴于此,证监会将不会就该银行向专业投资者销售雷曼ELN的事宜,对其及其现任或前任主管人员或雇员作出纪律处分,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该银行将会根据其加强的投诉处理程序,覆核不合资格获得回购建议的专业投资者提出的投诉。

金管局亦已知会该银行,表示金管局不拟就其向那些已接纳回购建议的专业投资者销售雷曼ELN一事,向该银行的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

备注:

  1. 该银行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注册的机构,获准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1. 专业投资者是指以下客户:《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中专业投资者的定义第(a)至(i)段所指的专业投资者;或《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第3条所指的专业投资者,而在客户购买相关的雷曼ELN时,除本身同意被视为专业投资者外,亦获该银行按照《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15.3及15.4段的规定列为专业投资者。
  1. 有关零售客户的回购计划,请参阅证监会2013年7月18日的新闻稿。
  1. 合资格专业投资者是指持有向该银行买入的未到期雷曼ELN,及根据其在关键时间于该银行纪录内的答案,被该银行的风险状况评估问卷评估为风险承受程度低于该银行给予相关雷曼ELN风险评级的专业投资者。
  1. 如有查询,请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李明钊(2231 1808)或江卓岚(2231 1335)

 

香港金融管理局
叶碧燊(2878 1687)或王巧欣(2878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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