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已暂时中止薛渭穅先生载于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的有关资料,为期三年,由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注1)。
是次的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薛先生在2010年10月向一名客户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的过程中:
金融管理专员认为薛先生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有关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以下因素:
有关行动是在薛先生撤回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就覆核金融管理专员决定对其采取纪律行动的申请后作出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表示:「投连寿险是复杂的产品,对部分人士来说,要明白该产品特点并不容易。为减低不当销售的风险,银行及其员工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向客户销售投连寿险时有关产品确实适合该客户,而且客户在购买投连寿险前已清楚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该发言人补充:「如有关人士销售投连寿险计划的行为引起本局对其是否合适作为有关人士的关注,则可能对该有关人士采取纪律行动。」
注:
1. 个案发生时,薛先生名列于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内,是就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而受雇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人士。薛先生现受雇于另一间银行。
2. 提早赎回费用一般会于提前退保或提取款项时收取。在薛先生的个案中,提早赎回费用在有关投连寿险计划有效期内是逐年递减的,例如首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1%等。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