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暂时中止薛渭穅的注册三年

新聞稿

2013年06月19日

金融管理专员暂时中止薛渭穅的注册三年

金融管理专员已暂时中止薛渭穅先生载于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1)(ea)条所备存的纪录册的有关资料,为期三年,由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6年6月18日止(注1)。

是次的纪律行动是根据金融管理专员的调查结果作出的。有关调查发现薛先生在2010年10月向一名客户销售投资相连寿险计划(投连寿险)的过程中:

  • 未能采取合理步骤,确保客户有足够的财政资源购买投连寿险。有关投连寿险所须支付的保费总额与客户的净资产及每月收入不成比例。该客户在支付首年年度保费后,已耗尽其毕生积蓄;
  • 未能在考虑到客户的背景及并无投资经验的因素后,确保有关投连寿险适合客户;及
  • 未能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尽责的态度行事,以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

金融管理专员认为薛先生并非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有关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以下因素:

  • 倘若薛先生的雇主没有与该客户达成和解,该客户就需要放弃其投连寿险保单,以及承受大额的提早赎回费用(注2);
  • 由于有关人士会接触各行各业、各个阶层的市民大众,而他们都会使用银行服务,并高度信任银行及其职员。因此,有关人士应恪守高水平的诚信及胜任能力标准。薛先生的行为违背了客户的信任;及
  • 薛先生过往并无遭纪律处分的纪录。

有关行动是在薛先生撤回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提出就覆核金融管理专员决定对其采取纪律行动的申请后作出的。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言人表示:「投连寿险是复杂的产品,对部分人士来说,要明白该产品特点并不容易。为减低不当销售的风险,银行及其员工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确保向客户销售投连寿险时有关产品确实适合该客户,而且客户在购买投连寿险前已清楚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该发言人补充:「如有关人士销售投连寿险计划的行为引起本局对其是否合适作为有关人士的关注,则可能对该有关人士采取纪律行动。」


注:
1. 个案发生时,薛先生名列于根据《银行业条例》第20条备存的纪录册内,是就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而受雇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的人士。薛先生现受雇于另一间银行。

2. 提早赎回费用一般会于提前退保或提取款项时收取。在薛先生的个案中,提早赎回费用在有关投连寿险计划有效期内是逐年递减的,例如首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1%等。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3年6月19日

最新新聞稿
修订日期 : 2013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