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新闻稿

2011年12月08日

《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刊宪

《201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将于星期五(十二月九日)刊宪。条例草案旨在优化现行的监管框架,以加强银行及银行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

条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订《银行业条例》,以订定条文,在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发出的监管措施(通常称为《资本协定三》)。

《资本协定三》的目的是加强对银行的资本及流动资产要求,以提升全球银行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

条例草案将于十二月二十一日呈交立法会审议。

条例草案建议就适用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或在香港经营的认可机构的资本及流动资产要求,应以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制订规则的方式订明。有关规则会参考《资本协定三》的规定,并会以附属法例形式呈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条例草案亦订定以下条文:

(a)  金融管理专员可发出或批准营运守则,就其发出的规则提供指引;以及

(b)  扩大现行的资本充足事宜覆核审裁处的职权范围,以反映在《资本协定三》规定中所涵盖更为广泛的范畴。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说:「实施《资本协定三》能提升香港银行体系抵御冲击的能力,有助巩固香港金融市场及经济的稳健性及竞争力。」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说:「作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金管局一直积极参与制订《资本协定三》框架的工作,并全力支持在香港实施有关规定。实施《资本协定三》可使香港与国际标准看齐。」

金管局已就条例草案的建议谘询银行业,并会就实施《资本协定三》继续与业界紧密合作。金管局将会因应巴塞尔委员会的实施时间表,分阶段草拟有关的资本及流动资产规则,并就规则草稿谘询业界,首阶段的资本要求将于二零一三年年初生效。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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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1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