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天公布,双方就花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花旗香港)于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间分销雷曼兄弟集团发行的市场挂钩票据及股票挂钩票据(统称"雷曼票据")的事宜,与花旗香港达成协议(注1、2及3)。
花旗香港在非承认责任的基础上,同意向持有经花旗香港分销的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回购价相等于每名合资格客户对有关票据的总投资额的80%(注4)。
回购建议涉及的总金额估计约达10.6亿港元,并会涵盖花旗香港大约92%的持有未到期雷曼票据的客户(注5)。
回购价将扣除合资格客户已获付的票息,但会计入假设客户将投资于雷曼票据的金额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花旗香港可赚取的利息(注6)。
虽然花旗香港已就证券销售向员工发出相对较为完善的书面指引,作为遵从主要监管规定的基础,但证监会对这些指引及相关监控程序的实施及监督情况提出关注,认为花旗香港有可能因实施及监督工作不足而构成未能符合监管规定的风险。
具体而言,证监会就以下事项提出关注:
根据回购计划,花旗香港亦会向其他本应符合资格接获回购建议,但已经与花旗香港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补发款项,让这类客户与参与今次回购计划的客户享有同等待遇。
证监会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这项协议时,已考虑到:
证监会署理行政总裁张灼华女士表示:"为遵从监管规定,中介人有必要就销售投资产品所须进行及理应执行的工作订立完善的内部指引,但制订充分的指引仍不足够,中介人还要实施妥善的监控及监督措施,运用经验作出适当的判断,确保所推介的投资产品适合客户。"
张灼华女士续指出:"是项协议对受影响客户而言是理想的安排,亦令事件可以得到适当的解决。"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先生表示:"金管局欢迎这项和解方案,并认为方案属合理务实,符合投资者及公众的利益。合资格客户可积极考虑是否接纳回购建议。"
鉴于花旗香港提出回购计划,证监会将不会就雷曼票据的分销事宜,对花旗香港及其现任或前任主管人员或雇员作出纪律制裁,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
金管局亦已知会花旗香港,表示就那些已接纳回购建议或根据回购计划接纳补发款项的客户而言,金管局不拟就花旗香港销售雷曼票据予该等客户而向其主管人员及有关人士采取执法行动,但有关方面若涉嫌犯有不诚实、欺诈、欺骗或属刑事性质的行为则属例外。
完
备注:
股票挂钩票据则是以美元/港元/英镑计值的结构性票据,投资期介乎八个月至一年。股票挂钩票据的潜在回报与在香港买卖的一篮子股票的表现挂钩。这类票据并不保本,倘发生若干触发事件,则在到期时可能会按行使价以实物形式交收表现最差股票以赎回票据。
股票挂钩票据及市场挂钩票据都是发行人的优先无抵押债项,没有任何抵押品作为支持,并须承受发行人/保证人的信贷风险。
香港金融管理局∶
林耘 2878 1480 或 叶碧燊 2878 16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