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及金管局与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达成协议

新聞稿

2009年07月22日

证监会及金管局与16家迷你债券分销银行达成协议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及16家分销银行(分销银行)(注 1)今天共同公布达成协议,分销银行将会向合资格客户(注 2)提出回购雷曼兄弟迷你债券。

根据分销银行与证监会及金管局的协议,分销银行在不承认任何责任下,同意以下方案(注 3):

  • 分销银行将向每名合资格客户提出回购建议,分别以相等于该客户最初投资本金名义价值的60%及70%的价格,向65岁以下及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客户回购所有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注4)。客户将有权保留迄今收到的所有票息;
  • 分销银行取回相关抵押品并获付变现款项后,将视乎所取回的抵押品价值,向65岁以下的合资格客户支付相当于迷你债券名义价值不多于10%的首笔款项;如果可取回的抵押品价值超逾70%,分销银行会将变现所得减去该70%的价值后,再向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支付全数余额(注5及6);
  • 分销银行将各自向迷你债券的受托人提供一笔款项,款额相当于其作为上述未到期迷你债券分销商所得佣金,以协助受托人取回每个尚未到期迷你债券系列的相关抵押品;
  • 各分销银行立即实施加强的特别投诉处理程序,务求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解决有关销售及分销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所有投诉(注7);及
  • 为证明分销银行致力为投资者提供达到最高操守标准的服务,每家分销银行将会:(i) 委聘经证监会及金管局批准的独立机构,检讨结构性产品的销售系统及程序,向证监会及金管局呈交检讨报告,并承诺落实该独立机构提出的所有建议;及 (ii) 委聘经证监会及金管局批准的具资格第三方,检讨及改善处理投诉的程序,并承诺落实由该第三方提出的所有建议。

至于那些先前已就其持有的迷你债券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将不属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然而,分销银行已经向金管局承诺,对于那些本应属回购建议合资格客户,但却已经与分销银行订立和解协议的客户,若他们所取回的和解金额少于他们可以透过是次协议取得的款额,分销银行将向这些客户支付特惠款项,使他们的获付款项可与是次协议的合资格客户看齐。

按照有关协议,证监会将会停止就迷你债券的销售对分销银行进行调查。金管局亦已通知分销银行,由于协议载有迷你债券申索和解的详细安排,同时针对销售非上市结构性产品及日后处理相关客户投诉,详述银行应如何落实有效的系统,因此,就涉及已接纳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的迷你债券个案,金管局不打算对分销银行采取任何执法行动。

证监会认为,上述协议符合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01条达成协议须遵从的准则,原因如下:

  • 假如客户循其他途径取回的款额只相等于抵押品的市价,只要分销银行能取回相关抵押品并向客户分发变现所得款项,回购计划应可确保接受回购建议的合资格客户可取得相同或较高的金额总数;
  • 有关协议顾及到现时未能确定可取回抵押品的价值这一情况。即使可取回抵押品的价值低于香港银行公会于2008年底委托专家进行估算后得出的价值,回购方案仍然可以为合资格客户取回相当于或超过其投资额的60%(65岁或以上客户可取回70%或以上);
  • 分销银行在协议中承诺,会以票据持有人身分采取合理措施加快取回抵押品。必须注意的是,若有人对抵押品提出申索,或会令抵押品的可取回价值减低,因此分销银行须竭力进行申索的磋商工作;
  • 在这项协议下,目前涉及16家分销银行的调查工作有机会获解决,几乎所有持有未到期迷你债券的投资者均会受惠;
  • 协议亦订明,分销银行将会采取特别措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调查和解决有关销售及分销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所有投诉;
  • 这项协议亦可纠正分销银行的系统及程序,以达到更高标准,这样分销银行日后才可向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并使广大投资者有信心协议各方决意确保类似事故不会再次发生;
  • 证监会及金管局认为,分销银行的回购建议合理,而且符合公众利益。

证监会行政总裁韦奕礼先生(Mr Martin Wheatley)表示:"稳健的市场需要有效的监管,在香港亦然。对持有迷你债券的绝大部分客户而言,他们通过这项协议可获得的重大益处,是其他途径无法提供的。由于所涉及的银行及客户数目众多,这项协议在香港金融服务监管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韦奕礼先生续说:"具体来说,根据这项协议,持有迷你债券的客户应可取回相当比例的本金,而分销银行亦以销售迷你债券所得佣金提供财政支援,使香港迷你债券持有人得以尽快取回相关抵押品。有关安排符合分销银行及持有迷你债券客户两者的利益。此外,协议亦为分销银行提供框架,使分销银行日后可以达到最高的作业标准,并解决有关其他结构性产品的投诉。因此,证监会深信,这是与分销银行解决迷你债券事宜的适当方法。"

金管局副总裁蔡耀君先生表示:"金管局欢迎和支持这项回购计划,并认为回购计划务实和合理,符合极大部分迷你债券投资者的利益。金管局鼓励合资格客户考虑分销银行的回购建议。"

代表分销银行的东亚银行主席兼行政总裁李国宝博士表示:"我们很高兴能够与证监会及金管局达成协议,相信这项协议令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受惠。今次达成协议,显示各方共同努力,协助本港因雷曼兄弟集团突然倒闭而受影响的迷你债券投资者,加强公众对香港银行、金融及监管制度的信心。此外,协议亦显示我们竭力维护香港及客户的整体利益。我们将继续与证监会及金管局合作,提升客户对香港银行的信心,确保香港银行的作业方式将会与国际最高标准看齐。"

证监会感谢金管局在个案调查过程中提供重要协助。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9年7月22日

 

编辑备注:

  1. 分销银行名单如下:(1) ABN AMRO Bank N.V. (荷兰银行);(2)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5) 集友银行有限公司;(6) 创兴银行有限公司;(7) 中信嘉华银行有限公司;(8) 大新银行有限公司;(9) 富邦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0)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11) 丰明银行有限公司;(12)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3) 大众银行(香港)有限公司;(14) 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15) 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及 (16) 永隆银行有限公司。
  2. 合资格客户不包括专业投资者、公司投资者/非个人投资者(除指明例外情况外)或经验投资者(即在初次购买迷你债券前三年内已进行过五宗或以上杠杆式产品交易、结构性产品交易或同时涉及这两种产品的交易的投资者),先前已经就迷你债券的申索与分销银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客户,亦不符合合资格客户的定义。
  3. 请按此连结阅览《分销银行雷曼兄弟迷你债券回购计划问题解答》。
  4. 尚未到期的迷你债券指以下迷你债券系列:系列五至七(包括系列五及七)、系列九至十二(包括系列九及十二)、系列十五至二十三(包括系列十五及二十三)、系列二十五至三十六(包括系列二十五及三十六)。
  5. 下表列出65岁以下(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合资格客户的预计所得总额(百分率):
    所取回
    抵押品总额
    0% 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合资格客户
    所得总额
    60% 65% 70% 70% 70% 70% 70% 70% 70% 80% 90% 100%
  6. 下表列出65岁或以上(截至2009年7月1日计)的合资格客户的预计所得总额(百分率):
    所取回
    抵押品总额
    0% 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合资格客户
    所得总额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70% 80% 90% 100%
  7.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定,持牌人及注册机构应确保能及时和妥善地处理客户的投诉,尽快采取步骤对投诉作出调查及回应,及如未能即时就投诉采取纠正措施,应知会客户在监管制度下可采取的其他步骤。
  8. 如有传媒查询,请联络: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麦顺娴2283 6807或 李明钊2283 6808

    香港金融管理局
    陈民杰 2878 1480或 黄庆锋2878 1802

分销银行雷曼兄弟迷你债券回购计划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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