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行使《银行业条例》第52(1)(A)条赋予的权力 对Melli Bank Plc实施限制

新闻稿

2008年06月25日

金融管理专员行使《银行业条例》第52(1)(A)条赋予的权力 对Melli Bank Plc实施限制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宣布,金融管理专员在听取及谘询财政司司长的意见后,于今日(星期三)行使《银行业条例》第52(1)(A)条赋予的权力,对于英国注册成立的Melli Bank Plc在香港分行的事务、业务及财产实施限制。

有关限制即时生效。金融管理专员对Melli Bank Plc香港分行(MBHK)实施限制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措施以保障MBHK在香港的现有及潜在存款人。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于2008年6月24日发表理事会决议,对Melli Bank Plc及其母行Bank Melli Iran(BMI)实施财政制裁。英国的Iran (European Communities Financial Sanctions Regulations)2007使该理事会决议施行于该国。此外,英国财政部亦已于2008年6月24日就Melli Bank Plc及BMI的财政制裁发出通告。该通告及附件可于英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hm-treasury.gov.uk./documents/financial_services/sanctions/releases/fin_sanctions_newsindex.cfm)查阅。

根据金融管理专员实施的限制,除非已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批准,MBHK须停止所有付款及不得从事任何新业务,包括在香港接受存款。然而,MBHK的存款人可提取总额最高达15万港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的存款而无需金融管理专员的批准。

MBHK的客户如有任何查询,应直接联络该行。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或
新闻组经理罗存慧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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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8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