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授权银行为发钞银行的政策

新聞稿

2007年07月18日

有关授权银行为发钞银行的政策

经财政司司长批准及谘询发钞银行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三)宣布,就继续授权银行为发钞银行新增一项政策规定(「该政策」)。该政策规定发钞银行不应与任何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有密切关系。发钞银行在以下情况下会被视为与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有密切关系: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在该发钞银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单独或连同任何相联者有权行使或控制20%或以上表决权,或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控制的实体直接或间接影响或寻求影响该发钞银行的管理或业务的任何范畴。为实施该政策,根据《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3(5)条,有关条件已附加于发钞银行的授权上。在考虑外国官方控权人的控制权时,金管局会考虑所有其他有关因素,包括该发钞银行的其他大股东的身分及其持股量,以及该等大股东对该发钞银行的业务的影响。

金管局发言人表示:「该政策的目的是防范本港的发钞银行与任何外国官方实体有密切关系。鉴于发钞银行对香港的金融系统有重大影响,并负责履行发钞的重要公共职能,因此发钞银行与外国官方实体有密切关系并不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该发言人强调:「该政策不会影响三间发钞银行的财政状况或其现时作为发钞银行的地位。该政策亦不会影响一直行之有效由三间发钞银行发钞的制度及安排。同时,金管局非常重视三间发钞银行的持续贡献。」

除了根据该政策而新增的条件外,发钞银行还须继续遵守所有现行的条件及规定,包括以美元为发钞提供十足的支持、为发钞提供充足及安全的储存及运输设施、高效率的分配安排,以及继续与政府合作以维持香港的货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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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组经理罗存慧   2878 1687 或
新闻组主任黄庆锋   2878 1802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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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7年07月18日